“两高一部”一把手到会回答,这一主题的集中询问系首次

“两高一部”一把手到会回答,这一主题的集中询问系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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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2日上午举行联组会议。这场会议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情况的三个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询问已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定和常见形式。特殊之处在于,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一府两院”同一主题的三个报告开展专题询问,足以见得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话题的重要性。

什么是专题询问?

询问是人大监督的一种形式,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法定方式。依法做好询问工作,对于发挥人大议事制度和监督制度的效能具有重要作用。

记者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首次专题询问是在2010年。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年内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同年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多位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进行专题询问。

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询问,创新了询问制度,提高了审议质量,发挥了监督作用。同时,专题询问也存在针对性不强、互动性不高、实效性不够等问题。

对此,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要求,把涉及改革难度大、存在问题多、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报告议案确定为专题询问的选题。专题询问前,还要开展调研、认真梳理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如何确保专题询问真问真答、不走过场、发挥实效?《意见》提出,在询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问要抓住关键和要害问题,不回避矛盾,如对回答问题情况不满意,可以进一步深入询问。答问人应直截了当、实事求是地做出回答,不走过场,现场不能答复或者不能充分答复的,应说明情况并于会后及时书面答复。

《意见》还专门对如何落实专题询问提出的审议意见作出规定,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在专题询问结束后及时汇总整理《审议意见》,函送“一府两院”研究落实,并要求在适当时限内向常委会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2022年6月新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对专题询问作进一步规定。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委员长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王小洪、张军、应勇回答询问

此次联组会议专题询问的三个报告分别是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王小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分别代表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选好题是做好专题询问工作、取得监督实效的前提。此次专题询问的主题聚焦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正是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期待的重大问题。

选好题不仅体现在好的主题,也要有好的问题。提问的常委会委员均有备而来,他们的问题多从实践出发,由调研而来。

调研中发现,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从根本上缓解,一些地方、部分领域的违法犯罪仍然多发频发,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针对这种情况,下一步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防范环境资源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杰明首先发问。

王小洪答复称,把打击矛头对准犯罪链条上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对涉及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的,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坚决打深打透打彻底。针对行业“潜规则”,强化部门联动、行刑衔接。他强调,在依法严打的同时,要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他表示,目前,京津冀、长三角地区,长江、黄河、白洋淀等流域,以及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地区已经建立打击环境资源犯罪警务协作机制。公安部将指导地方紧紧围绕重大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突出重要江河湖库、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系统等,进一步健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打击整治,形成工作合力。

“人民检察院现在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和困难是什么?”吕忠梅委员把这一尖锐问题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

应勇坦诚指出,一些检察人员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的不足;能力素质方面存在不适应和跟不上的问题;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大都发生在基层,但基层检察机关力量薄弱;工作机制上还存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不够顺畅的突出问题。

财政部副部长到会听取意见

记者注意到,到会的还有司法部部长贺荣、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公安部副部长徐大彤、财政部副部长朱忠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国务院副秘书长孙广宇。

虽然询问主题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但全国人大代表邹宁提出的问题涉及资金使用,与财政部有关。

“我们案件判决中会有一些赔偿、修复的相关资金,有反映这些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也有不很理想的地方,有的地方规定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有些地方分类使用把握不准,资金不会用,所以就不敢用。请问,有关部门下一步打算如何优化相关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促使这些资金发挥更大的功效?”邹宁提出。

杨临萍在答问时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修复的成效。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比如制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生态环境原地修复为原则、异地修复为补充等资金使用规则,指导各地法院用好补植复绿、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等特色举措。

“在探索完善的进程中,相关资金的管理使用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困难。正如邹宁代表的提问,事实上他也总结了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理方式不统一,存在财政、法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社会组织管理和混合管理等多种模式。二是使用方式不统一,资金统筹管理使用缺乏统一规范,存在‘易进难出’,支出方向难以对应到案件的修复项目。三是使用标准不统一,资金管理使用中评估、监管、验收缺少标准,生态修复成效难以充分保证。”杨临萍表示。

杨临萍提到,财政部等单位印发了资金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等单位印发了管理规定,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完善。“人民法院认真执行这些规定,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判决的赔偿资金上交到了国库,统一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再由行政机关编制预算草案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统筹安排使用。此时,资金性质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赔偿资金难以对应到原判决所指向的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生效判决难以落地见效。”杨临萍指出,过去五年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案件400余件,而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就有2.3万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金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进一步又放大了上述问题。

“从司法实践看专款专用更有利于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下一步,最高法院将继续支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细化、精准化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管,保障资金有效利用、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杨临萍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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