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获悉,10月23日重阳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几起典型涉老纠纷案件。
夫妻为卖房少交税“假离婚”,真分手后现纠纷
赵老汉与肖老太原系夫妻,二人于2001年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登记离婚。
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老汉原系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村民,后该村拆迁,赵老汉获得位于朝阳区某小区A房屋和B房屋的承租权。赵老汉的父亲在其再婚前已经去世,赵老汉的母亲一直与赵老汉、肖老太居住,后于2006年去世。赵老汉的女儿于2004年结婚后搬离。
2003年,赵老汉与某物业公司分别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契约》,约定赵老汉按照基准房价购买A房屋和B房屋。2008年,为报销取暖费,B房屋所有权人从赵老汉变更为肖老太。2009年,赵老汉将A房屋出售,用全部卖房款并添补部分款项购买了位于昌平区某小区的C房屋。
2019年,赵老汉与肖老太协商出售B房屋。为满足该房产属于满五年唯一住房的情形,二人协商“假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赵老汉名下C房屋离婚后归赵老汉所有,肖老太名下B房屋离婚后归肖老太所有。双方登记离婚后,又在一起生活了几个月,后因家庭矛盾分开居住。不久后,赵老汉将肖老太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B房屋离婚后归肖老太所有的财产分割内容。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执激烈,均表示不愿意再在一起生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谓“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间不再享有和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离婚的假象,以规避卖房缴纳税费。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为了让B房屋成为肖老太名下唯一住房,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无效。
法官:“假离婚”风险多,为双方感情存续埋下隐患
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通谋虚假离婚案件。通谋虚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均欠缺结束婚姻关系的真意,但出于某些目的,串通合谋向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离婚意思表示,并认可或约定待目的达成后再行复婚的离婚行为。
实践中,通过“假离婚”以期获取购房指标、拆迁利益,或实现逃避税费缴纳目的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假离婚”存在多重风险。一方面,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一旦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生活中“假离婚”后未能如约复婚的情况不在少数,“假离婚”为双方感情存续埋下隐患。
另一方面,很多当事人因“假离婚”引发纠纷的原因在于,其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签订的《离婚协议》存在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思,甚至加重己方负担的情况。对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法院一般会对双方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证据足以证明离婚协议相应条款的签订系为制造离婚假象,以实现特定意图,而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相应条款则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对于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重新分配。然而,如果当事人不能就签订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进行有效举证,则其可能会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
法院提示,婚姻不是投资房产的工具,“假离婚”行为是对婚姻的不尊重,不仅违反了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价值准则相违背。切莫为投机追求部分利益而将自己置入人财两空的窘境,切勿因小失大,悔之晚矣。
套路深,听的我一头雾水
别理他们!戏弄法律。法院别助长这类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