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差17岁“师徒恋”背后遗产纠纷:师父留遗嘱由子女继承房屋,同居的她被要求搬离

相差17岁“师徒恋”背后遗产纠纷:师父留遗嘱由子女继承房屋,同居的她被要求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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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相差17岁的师徒“忘年恋”,在磕磕绊绊中一起走过几十年的风雨后,蒲某一直未跟徒弟陈阿姨登记结婚。两年前,年过七旬的蒲某病逝前曾留下遗嘱,其名下的房产由他与前妻所生的四个子女继承,陈阿姨不属继承人。

2022年,蒲家四个子女依照遗嘱将房产过户到四人共同名下,在要求陈阿姨搬离房屋被拒后,将其起诉到法院。对此,陈阿姨提起反诉,请求认定自己与蒲某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涉事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如今,此案在历经一审、二审之后终于尘埃落定。10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陈阿姨享有案涉房屋产权50%的份额,驳回蒲家子女的诉讼请求。

一段“师徒恋”:

分分合合近40年

晚年再度复合同居

这段“忘年恋”故事,源于上世纪80年代初的一次拜师学艺。

法院工作人员走访蒲某老家乡邻了解得知,当年40岁出头的蒲某,是四川南充市当地一名祖传老中医,长期走街串巷给乡邻们看病,在缺医少药的时代,蒲某很受乡邻们的爱戴,这也吸引了当时20多岁的陈阿姨前去找他拜师学艺。师徒二人经常一起四处采药、卖药、问诊,基本上农忙时在老家务农,闲暇时就去赶集摆摊卖药,给病人看病。

原本陈阿姨当年跟另一名男子定有婚约,在拜师学艺后,于1983年2月解除婚约。1985年10月31日,蒲某也跟前妻何某和平离婚。之后,陈阿姨就跟蒲某一起在蒲某家中生活。

离婚后,蒲某和陈阿姨以及前妻何某的关系依旧尴尬,因为前妻何某还留在蒲家照顾4个年幼的子女,而蒲某与陈阿姨也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来,陈阿姨在法庭上解释,她与蒲某是事实婚姻关系,那个年代因为住房紧张,在蒲某与何某离婚后,将老房子分成了几份分别居住,并非何某离婚不离家。

这种尴尬场面在蒲家持续多年,直到多年后,蒲家四个子女渐渐长大,从邻居话语中觉察到蒲家与众不同的地方。在蒲某老家的乡邻眼中,他们对这段师徒“忘年恋”的婚姻关系,也并不认可。陈阿姨也觉得尴尬,1999年,她离开蒲家前往广东打工。不久,她在广东遭遇车祸,得知消息的蒲某和大儿子赶到广东去照顾,在当地摆摊卖药或开诊所。照顾期间,这对师徒又重新在一起生活。

2011年,50岁出头的陈阿姨因父亲年迈病重,回到南充老家照顾。

2016年,蒲某也回到四川。

此时,蒲家四个子女均已落户成都,蒲某没投靠子女,而是跟陈阿姨再度复合租房住在一起,蒲某平时在南充一家药房坐诊,陈阿姨负责照顾其起居生活。

一宗遗产:

师父留遗嘱房屋由子女继承

她被要求搬离

2021年9月,身患癌症的蒲某在南充市嘉陵区全款买下一套9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之后跟陈阿姨入住。陈阿姨说,这套房子是蒲某买的,但房屋内的简单装修和家具则是她买的。

后来,蒲某病情加重前往成都治疗,陈阿姨亦跟随照顾。2022年1月10日,蒲家子女将陈阿姨送回南充,并支付了2000元费用。十多天后,蒲某再次因病情加重入院治疗。2022年2月,蒲某病逝,蒲家子女未将这一消息告诉身在南充的陈阿姨。

在病重期间,2021年11月1日,蒲某曾亲笔书写材料:“2021年11月16日,搬住新买的新房××,本年10月1日正式办房产证。主要说明陈××不属继承人,由我四个子女继承,银行卡在内。房主蒲某亲笔。”

蒲某去世后,蒲家子女依遗嘱办理继承公证,并将房屋过户到四人共同名下。蒲家子女试图让陈阿姨搬离这套房屋,但被陈阿姨拒绝。后来,陈阿姨更换了门锁。

在各方协调未果后,蒲家子女将陈阿姨起诉到法院,不但要求陈阿姨搬出去,还附加了一个条件,支付父亲蒲某去世后这几个月占用房屋的房租。

事后,陈阿姨亦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案涉房屋为她和蒲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陈阿姨眼里,她和蒲某是多年的夫妻,自己无儿无女,这套房子是她和蒲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拥有生活在这套房屋里的居住权。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获悉,一审法院驳回了蒲家子女要求陈阿姨腾退房屋并支付房租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陈阿姨要求以夫妻关系平分房产的诉求。不过,一审法院虽没有认定陈阿姨与蒲某的事实婚姻,但考量到从2016年起两人再次居住在一起,特别是蒲某病重时,陈阿姨尽到了相当于夫妻间的照顾扶助义务,并未剥夺陈阿姨的居住权。

一个“名分”:

为房屋继承对簿公堂

她到底是他的什么人?

一审判决后,蒲家子女和陈阿姨双方均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蒲家子女眼中,陈阿姨当年是破坏其家庭的第三者,陈阿姨在明知父亲蒲某存在婚姻关系且育有子女的情况下,仍强行到蒲某家中居住和生活,迫使其父母离婚,破坏了家庭。此外,蒲某去世时留有遗嘱,其中不仅没有提及陈阿姨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还明确说明陈对案涉房屋不享有继承权。

蒲家子女上诉称,父亲蒲某病重时,系临时雇佣陈阿姨照顾蒲某,在蒲某去世后,儿女等已结清陈阿姨所有雇佣费用,四名儿女合法继承了蒲某的遗产,现在陈阿姨长期非法霸占案涉房屋,情节恶劣,应当搬出案涉房屋。

因为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陈阿姨在蒲家的身份一直很尴尬,在蒲某子女眼中,她的身份只是父亲的一个“护工”,而陈阿姨则认为自己就是蒲某的妻子,两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在广东生活期间还拍摄过婚纱照。

由于一审法院没认定陈阿姨与蒲某的事实婚姻关系。陈阿姨上诉称,当年虽然蒲某和何某离婚后住在同一房屋,但蒲某办《离婚证》清楚地写明了,系将原房屋分割为四小间,蒲某与何某各得两间,并非蒲某跟何某离婚后仍然生活在一起,而自己和蒲某从1985年10月11日后即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二人一起劳作、生活、务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此外,在陈阿姨看来,其案涉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蒲某仅能处分属于他自己的份额,自己至少享有二分之一的案涉房屋所有权。陈阿姨上诉称,从2021年开始,她和蒲某已在案涉房屋居住, 蒲某的日常生活和生病住院均由自己照料,她对蒲某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并且自己如今年老多病,无子女,住房是自己今后生活唯一的依靠。

终审判决:

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她享有房屋50%产权

10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二审法院曾组织双方调解,陈阿姨也作出退让,认为蒲家儿女至少让自己在这套房屋里继续居住到死为止,毕竟自己已身患癌症,但蒲家儿女表示不能接受,调解失败。

法官认为,陈阿姨在年轻时介入他人婚姻,导致蒲家儿女对她有怨恨,但她和蒲某几十年的感情,两人尽到了夫妻的义务,也分担了蒲家儿女的义务,现在陈阿姨已经60多岁,还身患癌症,并且无儿无女,作为老年人,陈阿姨的正当权益也必须得到保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阿姨与蒲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自1985年起到1999年期间,陈阿姨与蒲某同居于蒲某老家,二人公开同居生活多年的事实为当地群众所熟知,因此陈阿姨与蒲某系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其次,蒲某1985年离婚后与陈阿姨同居时,二人均无配偶、均已达法定结婚年龄,且不属于直系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符合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两人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基于此,案涉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阿姨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故对于蒲家四名子女要求陈阿姨搬离案涉房屋并支付占用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陈阿姨能否分割并继承案涉房屋及相应遗产?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蒲某生前遗嘱上写明陈阿姨不属于继承人,不过,因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属蒲某与陈阿姨夫妻共有,故该遗嘱内容部分有效,涉及到处理属于陈阿姨份额的内容无效,即案涉财产应先分割夫妻共有部分,划分出陈阿姨所有的50%的份额,其余财产按照蒲某的遗嘱由蒲家四子女继承。

10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陈阿姨与蒲某事实婚姻关系成立,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蒲家四子女的诉讼请求,判决陈阿姨享受案涉房屋产权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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