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发布最新通知!事关全市职称评审工作

信阳发布最新通知!事关全市职称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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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管理区人社部门,市直及中央、省驻信有关单位,市属高校:

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省驻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

关于申报评审条件

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

自然科研系列中高级职称、统计系列高级职称、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通信专业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网信专业中高级职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干部学院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按2023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艺术系列、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3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4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其他系列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专栏查询下载。

2.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信阳市成立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本区域内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河南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信阳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

3.高校等自主评审单位申报评审条件

市属高校要严格按照申报评审条件组织开展年度申报评审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指导。

关于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问题

符合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评审或者各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正常评审,申报条件按照《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单独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具体工作安排另作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单独组织考核认定,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单列岗位聘任。

关于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倾斜政策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规定,符合相关倾斜政策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填写相关附件表格,经所在单位、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职称。

关于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政策

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条件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可依据以上政策文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职称。

关于职称申报的学历问题

各职称系列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按学历破格申报。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相近专业转换职称系列的,不再转评,可按申报专业业绩要求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别职称。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关于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问题

自由职业者通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存放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职称。自由职业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兜底服务,确保自由职业者的职称申报权益。新文艺群体从业人员中没有工作单位的,也可通过所在文联协会申报职称。

关于民营企业和工程系列申报职称政策调整问题

民营企业无职称人员,可根据学历、年限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

工程系列各专业职称评审标准中学历和资历条件中涉及“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或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统一调整为“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关于委托评审问题

非河南省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河南省高级职称评审,需提交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我省不具有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权的系列和专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省外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我市已设立的评审委员会的职称系列,申报人必须从本市申报参评。我市没有设立评审委员会的职称系列和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人员,需经市职改办开具委托书。未经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需委托省级职能部门承办的职称系列中级申报时间,请留意承办单位官网公示通知。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委托评审中、高级职称的,由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同级职改部门备案后,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三、申报审核流程

2023年我省所有级别的评审、考核认定、答辩考核类职称,应当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单位帐号创建与审核。单位帐号实行“谁创建谁管理”原则。依据单位性质,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单位隶属关系分级创建,联系市直主管部门申请创建单位帐号;非公组织机构按属地原则创建,联系市、县、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建单位帐号。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非公企业,联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建单位帐号;市卫生健康委批准的民营医疗机构,联系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创建单位帐号。

用人单位帐号创建后,需登陆帐号按要求完善有关信息并上传审核材料。负责创建帐号的管理部门审核相关资料,相关信息符合创建条件的,审核通过;如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

个人帐号创建。用人单位帐号通过审核后,单位管理员登陆管理平台,在“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管理”中添加申报人信息,创建申报人帐号。

个人帐号登录与申报。申报人帐号创建后,申报人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栏“职称评审”→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用户登录,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本人身份证号后六位,忘记密码可向用人单位申请重置密码,修改密码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业绩。个人须在申报截止时间前提交评审材料,逾期将不能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提交评审材料后注意查看审核情况,如有退回,退回修改的申报材料须及时补充完整,在相关部门审核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审核。各级审核部门不能修改申报人填报的任何信息,审核通过及截止后不能再次退回修改,请申报人严格按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认真填写申报信息,确认完整无误后再提交。申报材料严禁涉密。待各级审核结束后,自行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并按要求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资格审核流程。各系列各级别职称申报评审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上审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把好资格审查关。用人单位和职称评委会承办部门要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县人社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保证网上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防止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市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资格审核由市直主管部门和评委会承办部门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并审核。

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性告知”,避免多次审核。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参评业绩在材料上传完成后,不再接受补充。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

四、申报审核问题

关于省外分公司人员申报问题

河南省内注册的公司在省外开设分公司的,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河南省各级别职称评审,也可以经省人社厅职改办委托参加省外评审。参加我省评审的申报人须上传总公司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关于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问题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博士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直接初定中级职称,其中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关于评审类型破格类申报问题

通过审核备案的年限破格申报人员,在“评审类型”选择“评审”;学历破格申报人员,在“评审类型”选择“评审”;非公企业无职称人员、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B/C类人才、企业家直通车等非逐级申报高级职称,在“评审类型”选择“评审”;转评职称同时伴有学历破格情况的,在“评审类型”选择“转评”。

关于“绿色通道”等审核工作

1.以下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一是符合《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规定申报的。

二是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中小学教师通过“绿色通道”不占结构比例申报高级教师的。

三是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高级职称的,B/C类人才、企业家直通车及其他年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

四是援疆、援外人员申请业务免试的。

五是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委托评审的。

2.其他破格申报或者基层倾斜政策、“绿色通道”考核认定等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并抽查。

3.卫生系列“绿色通道”、业务免试等审核问题按照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执行。

4.纸质审核完成后申报人在申报系统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或《河南省破格申报评审职称备案表》,完成网上申报。

5.以下情况由县人社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一是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专设职数不占结构比例申报中高级教师的;

二是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县及县以下农业、林草、水利技术人员在乡村工作满20年可不占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申报副高级职称。

五、评审工作要求

严肃评审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承办部门要积极做好职称政策、职称信息系统的指导、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申报人、申报单位及评委会承办部门要依据《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自觉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承办部门在申报评审期间要保持服务电话畅通,认真受理、耐心解答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主动为职称申报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要提高政治站位,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群众的来访来电,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积极回应。对信访、投诉问题要调查核实,并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于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签订保密承诺书。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督,加强对评委会重点环节的监督指导,指导其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简化手续,完善诚信体系。认真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坚持无纸化评审,简化申报手续,减少申报材料。全面推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用人单位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诚信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同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建设档案库。

完善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完善和扩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遴选范围,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及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中青年专家应有一定比例,中评会鼓励吸纳部分市外专家,优化评委队伍结构。加强专家库动态管理,对已达到退休年限、已办理退休手续、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群众有反映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专家库,确保评委质量。

各县、管理区、市直主管部门对申请入库的专家评委信息要及时审核,行业主管部门与专家所在单位对已入库的专家参与职称评审工作要予以支持,保障职称评审工作按时完成。

严格时间要求,完善备案程序。2023年度全省各系列、各级别职称评审工作需在12月底前完成。各级评委会承办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做好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不得跨年度评审。

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在公布时间内接收并审核完申报材料后,于拟召开评审会议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评审工作方案。在评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评审结果信息和评审会议纪要。

六、其他有关要求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加强综合研判,制定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和应急预案,合理统筹安排,减少申报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各评审组织单位要严格评审及答辩现场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出答辩和评审现场。相关工作人员挂牌进出,严禁窜场,现场录像视频必须按涉密载体要求保存。

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联系。

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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