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包括购房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购房款项。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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