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正义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陈仁华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仁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仁华利用其担任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江西省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
公开简历显示,陈仁华于1966年9月出生,江西临川人,大学本科学历,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8年4月至2006年10月,历任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长;2006年10月,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2007年11月,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江西省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10年2月,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1年12月,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23年4月17日,据江西省纪委省监委消息,陈仁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目前正接受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搞钱色交易
9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江西省建工集团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陈仁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显示,陈仁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团团伙伙,严重污染企业政治生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和接受旅游安排;组织观念淡薄,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任人唯亲唯利,严重败坏选人用人风气;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大额回报;道德败坏,搞钱色交易;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仁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仁华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公布,抚州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陈仁华作出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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