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曝光其视频作品遭一学校盗用,反被校方起诉侵害名誉权,法院判了

博主曝光其视频作品遭一学校盗用,反被校方起诉侵害名誉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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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摄影博主郭先生称,他拍摄制作的视频被濮阳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侵权使用,他发视频曝光此事,反被该校以侵害名誉权告上法院。

10月18日,极目新闻记者从郭先生处获悉,法院已于日前针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为郭先生反映问题并非虚构,评价也在合理批评界限内,不构成名誉侵权。

博主曝光自己的视频被侵权反被起诉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郭先生是河南濮阳一名专注摄影及旅行的视频博主。从2020年开始,郭先生与两名同事拍摄收集濮阳当地的人文风景视频素材。今年,郭先生将原来的视频素材剪辑成片,命名为《风华正茂》发布到网络平台,注明了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此后,郭先生发现,自己的视频被濮阳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拿去做了招生视频。他原计划与当地文旅推介会的一个合作,因为视频被侵权无奈终止。

郭先生称,他联系了濮阳二职中,要求对方立即删除侵权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通过学校认证账号发布致歉声明。但他并没有得到学校回应,只有制作招生宣传视频的简芊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给他回了电话,表示愿意以5000元了结此事。但郭先生认为,这金额与自己的损失相差甚远,双方没有谈妥,“经过核算,我大约有六七万元的经济损失。”

因协商无果,郭先生将濮阳二职中及简芊文化传媒公司告上法庭。郭先生诉请法院判令学校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两名被告立即全网下架相关侵权视频,并道歉。

同时,郭先生也在网上发布了视频,曝光自己创作的视频被盗用的相关情况。然而,濮阳二职中以他侵害学校名誉权为由,将他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博主不构成名誉侵权

濮阳二职中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已经对学校的社会评价和社会信誉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郭先生答辩称,其从未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和人格侮辱性的词语对原告濮阳二职中进行贬损,而是陈述事实经过,合法维权。因原告行为本身具有过错,从而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并不属于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请求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郭先生在视频里的言论内容基本是对事实的陈述,反映的问题并非虚构,对事情经过的评价也在合理批评界限内,因此不构成对濮阳二职中名誉权的侵害,法院驳回原告濮阳二职中的诉讼请求。

郭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9月28日,与濮阳二职中名誉权纠纷案的判决书下达,十五天上诉时间已经过去,目前他没有收到濮阳二职中针对该案要上诉的消息。此外,他起诉濮阳二职中和视频制作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案子,将于近日开庭审理,他已向法院提交部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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