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还大额转账“搞暧昧”?返还!

已婚还大额转账“搞暧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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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与丈夫黄某(已去世)于1990年登记结婚,2016年起黄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私自向与其保持暧昧关系的被告关某通过移动支付方式进行转账,向被告赠与、为被告购物付款合计金额约53万元。后原告梁某发现了二人关系,在确认黄某向关某赠与财物的事实后向赤峰市松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关某返还黄某生前赠与以及为其购物支付的各种费用合计5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关某生活交往中存在暧昧关系。2016年7月21日至2023年6月30日,黄某通过其名下微信号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关某本人名下3个微信号合计转款53万元,其中转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含有诸如“情人节快乐”“亲爱的,永远爱你”等暧昧话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黄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与被告暧昧关系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既是无权处分,亦有悖公序良俗,被告取得财产无合法依据,原告要求返还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关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梁某不当得利款53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该案中,否定了基于暧昧关系的赠与行为,维护了妻子的共同财产权益,在坚守公序良俗原则的同时,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原标题:《【以案释法】已婚还大额转账“搞暧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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