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淄博中院消息,10月16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岛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张军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淄博中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张军利用担任青岛市四方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崂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崂山区委常委、副区长,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即墨市委副书记、市长,青岛市即墨区委书记、青岛蓝谷管理局党委书记、青岛蓝谷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7万余元。
淄博中院认为,被告人张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坦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2年6月,张军被查;2022年11月被“双开”。
经查,张军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对其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贪欲膨胀、自欺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等方面谋利,以“市场交易”为幌子,多次通过高价出售房产等方式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据公开简历,张军生于1969年12月,长期在青岛工作,历任青岛市贸促会欧洲处处长,青岛市四方区副区长,崂山区委常委、副区长,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即墨市市长、青岛蓝谷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即墨市委书记、青岛蓝谷管理局党委书记等职,即墨撤市设区后任即墨区委书记。
2020年11月,张军任青岛市副市长,2022年4月任青岛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2个月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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