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房屋限购政策实施后,许多人因名下义务住房失去了购房资格,而一些人出于投资,享受优惠政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简化手续,少缴税费等原因,便借他人之名购己之房。然而,这是否为万全之策,这一行为有没有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能否被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段倩唯独生女,他于二零一零年与张拓结婚。同年,为改善家中居住环境,断迁的父母在协商之后欲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由于当时段倩的父母均已退休,无法正常办理贷款,但手中的存款又不足以支付房屋全款。两位老人为此和女儿段倩商量,想借用段倩的名字将房屋买下,断欠。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后,段某将断欠名下存折转账十万元用于缴纳首付款。期间,存折一直在两位老人手中。贷款办下来后,由于老两口资金周转困难,段倩用自己的钱替老两口缴纳了六个月的贷款,共一万元。后来,二零一一年,段某老家宅基地拆迁,段某因此获得五十万拆迁安置补偿款。拆迁款到场后的第二天,段某便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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