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潜在风险,十部门联合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防范潜在风险,十部门联合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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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审查办法》明确,科技伦理审查要重点针对可能影响人的合法权益和动物福利以及对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带来伦理风险的科技活动。

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审查

依照《审查办法》,开展以下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审查: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等研究活动的对象,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科技活动;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审查办法》时表示,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3个方面:要促进科技向善,防范科技活动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保证科技创新活动的正确方向;要遵循科技规律,推动科技创新与科技伦理的协同发展、良性互动;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科技伦理审查职责不明确、程序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委员会。

《审查办法》还明确了科技伦理审查的基本程序,确定了伦理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包含了申请与受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专家复核程序、应急程序。

明确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

《审查办法》还列出了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包括对人类生命健康、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新物种合成研究;将人干细胞导入动物胚胎或胎儿并进一步在动物子宫中孕育成个体的相关研究;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受精卵和着床前胚胎细胞核遗传物质或遗传规律的基础研究;侵入式脑机接口用于神经、精神类疾病治疗的临床研究;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

清单将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时表示,制定清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应对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速突破和应用所带来的伦理风险与挑战。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科学技术自身的伦理风险,包括科学知识和安全信息的充分程度,技术的成熟度、操作难易程度、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控性;科技活动伦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种类、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科技活动的必要合理性、目标人群或目标应用场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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