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疑因蹭“光刻机”概念被调查 对蹭热点信披应全方位追责

苏大维格疑因蹭“光刻机”概念被调查 对蹭热点信披应全方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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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大维格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事由是涉嫌信披违法违规;10月12日苏大维格收到深交所关注函,深交所对苏大维格有关“光刻机”涉嫌误导性陈述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笔者认为,对蹭热点信披应全方位追责,扭转其中收益与违法成本不对等现状。

9月14日苏大维格在互动易表示“公司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并已实现向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出口”等,但苏大维格所谓“光刻机”与荷兰ASML光刻机绝非一个概念,在当前光刻机热度居高不下之际,该表述备受媒体和投资者质疑。10月8日公司公告称,此前公司互动易回复直接使用了“光刻机”“龙头芯片公司”等可能引起误解的表述;深交所认为此举涉嫌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及误导性陈述。

苏大维格的“光刻机”准确提法或应是“光刻设备”或“光雕机”,9月14日苏大维格提出“光刻机”表述,同时还称向龙头芯片企业销售,极容易让人以为是与ASML光刻机相类似的光刻机,当日即录得20cm涨停板,对股价影响非常明显。

近年来,因涉嫌蹭热点信披行为被证交所下发关注函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有的甚至被证监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但上市公司蹭热点概念依然屡禁不止,或说明背后的收益远大于所付出的代价,如果蹭热点有利可图,上市公司当然会乐此不疲。

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信披义务人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误导性陈述;目前证监会决定对苏大维格立案调查,对苏大维格上述比较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不妨就是否构成误导性陈述予以认定。

现实中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蹭热点,还可能半真半假进行一些实际运作,包括装模作样与合作方成立合资公司、然后注销合资公司,或只是象征性极少量投资,这些运作一开始就没有真心实意贯彻落实,属于虚晃一枪,信披却拉大旗作虎皮,极尽招摇之能事,真实意图或在于股价炒作。对此类行为,一时还难了解上市公司信披的虚实,建议监管部门要建立上市公司信披定期倒查复核机制,仔细分析上市公司未如期推进相关项目的主客观原因,排查相关信披是否存在误导性。

误导性陈述属于虚假陈述的一种类型,一旦认定构成误导性陈述,就可能需要承担与此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强化对蹭热点信披的误导性陈述认定,也有利于落实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只有全方位、立体式追责,让违法违规主体付出惨重代价,才能遏制蹭热点信息发布或信息披露行为。

而且,最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正式取消了此前证券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只要原告起诉时提交“信披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等材料,法院就应受理。也就是说,即便上市公司蹭热点信披没有被证监部门认定为误导性陈述,但有交易所的关注函、证监部门的行政监管措施等材料,这些都可作为股民提起民事索赔的证据,法院或应受理。民事责任是资本市场法律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益受损投资者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由此可对违法违规主体形成强有力制约。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蹭热点信披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即“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交易或谋取利益的”;上市公司蹭热点信披,利用投资者对热点题材的追捧热情,相关主体从中交易渔利,相关信披也可能属于市场操纵行为的一部分,或构成“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对相关主体甚至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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