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迷笛盗窃案后又见婚礼场地被搬空,“庸常之恶”不是法外之地

评论丨迷笛盗窃案后又见婚礼场地被搬空,“庸常之恶”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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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能从中看到“法不责众”,还是能从中看到“违法必究”,一切都取决于警方的下一步行动

近日,据媒体报道,徐州一婚庆公司负责人称,该公司工作人员10月2日晚8点开始搭建婚庆场地,次日凌晨3点才搭好。早晨7点钟,他们赶到现场准备当日婚庆,没想到四个小时前才搭建好的场地竟然空了,“一颗螺丝钉也没留下”。他们经多方打听,才在附近村民家中找到部分失踪的道具和设备。目前,婚庆公司已向当地警方报警。

此次事件很容易使人联想起发生在南阳迷笛音乐节期间的盗窃事件。两起事件,都发生了盗窃,甚至连细节描述都很相似——南阳迷笛音乐节事件中,“秋裤、内裤都丢”令人大跌眼镜;此次事件中,“一颗螺丝钉也没留下”同样令人瞠目结舌。

因为盗窃,南阳迷笛音乐节的风评可谓高开低走,甚至再次引出了地域歧视的陈词滥调。在这样的背景中,“一颗螺丝钉也没留下”的婚庆场地,至少为评判此类事件提供了另一种视角:聚众哄抢之类的“庸常之恶”关乎法治,而无关地域。

实际上,多地都曾发生过类似事件:运送货物的货车遭遇事故,总有人立刻拍马赶到,将散落的货物当作“天上掉下的馅饼”,迅速哄抢一空。每次遇到此类事件,照例都会引起一场国民素质与文明水准的大讨论,尽管如此,类似事件还是换一个时间地点再次发生了。究其原因,一方面,散落的物品放大了不劳而获的人性之恶;另一方面,趁火打劫者往往笃信“法不责众”,他们一哄而上又一哄而散,将此作为毫无成本的掠夺,全然不顾良知与法律的底线。

对于此类行为,并不缺少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关于“聚众哄抢罪”的规定是: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聚众哄抢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问题。关键在于,警方对此持有什么样的态度?如果聚众哄抢的最坏结果不过是“物归原主”,难免会使趁火打劫者更加有恃无恐,不仅现场局面愈发难以控制,而且势必会起到一种不良示范效应。反之,如果每一个趁火打劫者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见财起意者又岂敢蠢蠢欲动?

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次聚众哄抢事件,都不失为一堂普法课。公众能从中看到“法不责众”,还是能从中看到“违法必究”,一切都取决于警方的下一步行动。如果一定要提及地域,法治成色大概是此类事件中唯一的“地域属性”所在——“庸常之恶”不是法外之地,只有以法治约束恶行,铲除法不责众的想象空间,才能涤荡社会空气、维护地方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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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秋隼S

    穷生歹意,有些地方的人就不该存在

    听友481729625 回复 @秋隼S: 与“地方”无关,只能说有能力、有道德的人都离开了,剩下的都是锅底灰

  • 1356453

    不是第一次

  • 杨杨桃桃

    地域太正确了

  • 听友228292862

    当地素质问题

  • 听友404531635

    考验地方法治体系,必须依法严惩

  • 大男狠俏

    呵呵

  • 1868516ehcw

    哪都有零元购

  • 1351875gftc

    蹭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