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处理具体个案中对法律的解释是无法也无须用立法的方式完全替代的

法官在处理具体个案中对法律的解释是无法也无须用立法的方式完全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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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表达永远是不完善的,而且规则只能是被设计用于不确定的未来。在任何一项法律的适用过程中,都应该按照可能发生的案件去分析和解释规则,并运用法律推理得出可靠的结论。因此,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是无法也无需用立法的方式完全替代的,立法也应有所为有所不为,为个案中的法律解释留出发挥作用的空间,才是明智的做法。规则的制定与个案解释双轨并行,法律方可正常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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