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节期间,北京房山法院以案释法发布出行提示

双节期间,北京房山法院以案释法发布出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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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文化和旅游部的最新消息,今年中秋国庆节假期全国国内旅游出游预计达8.96亿人次,同比增长86%。游客暴增也让涉及旅游的纠纷增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提醒出游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厘清责权争议。

出国通关被拒,旅行社是否担责?

2021年9月,年过花甲的老周打算到国外走走看看,便报名了旅行社的H国七日游,随团从大连出发,到达H国港口时不能通关被强制遣返。旅行泡汤的老周越想越闹心,认为旅行社在他们被遣返时没有提供帮助,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违反了双方《旅游合同》的约定,故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旅行社认为,老周被H国警方拒绝入境是其自身原因引起的,旅行社事先已告知旅客出境游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旅行社不存在过错,因此拒绝退款、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行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老周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老周因自身原因无法通关,导致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老周入境回国,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旅行社应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将剩余旅游团款及车费退还给老周。

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另外法官提示,游客出国游时一定要认真阅读相关旅游提示,准备相关材料,提前查阅入境国的相关注意事项,避免发生被拒绝入境的意外事件。同时,旅行社作为为游客提供专业旅游服务的机构,应及时向旅客讲解相关旅游注意事项,协助游客做好出行准备。如果不是旅行社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酒店内摔倒致骨折,谁应承担责任?

2020年10月,李女士在微信聊天群看到一家旅行社关于某热门景点五日游活动的宣传海报心动不已,不仅集体报名费用低,还有四星酒店住宿服务,当即和朋友一起签了旅游合同。

然而到酒店的第一晚,李女士在夜间下楼时走消防通道的楼梯,因光线较暗不幸摔伤,导致严重骨折、牙齿掉落。热门景点五日游泡汤,李女士一纸诉状将旅行社与住宿酒店一同告上法庭。

酒店辩称,李女士在打开消防通道门时即应注意到其中光线昏暗,旅客在夜间通常会选择乘坐电梯,李女士夜间走消防楼梯的行为不合常理;而李女士认为,自己只是下两层楼找朋友聊天,选择楼梯是正常行为,无论旅客选择哪种方式,酒店都应保证楼梯间的照明,尽到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李女士指出,自己是随团出行,旅行社应提供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包括在出发前的说明义务、旅途中的注意义务和发生突发事件后的救助义务。但在自己摔伤后,旅行社没有积极救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合同》涉及李女士、旅行社和住宿酒店。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通过地接社间接选择住宿酒店,就酒店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对游客尽到警示提醒,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对李女士尽到救助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住宿酒店内,消防通道夜间没有照明,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视线较暗,增加了游客下台阶踩空摔伤的风险,违反了合同中双方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约定,构成违约;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于日常风险有一定判断,在夜间有电梯可乘,却自行选择了视线较暗的消防通道楼梯,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风险,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负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原告李女士自担50%的责任,被告旅行社及酒店共同承担50%的责任。

法官解析,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依法应尽对入住旅客的保障义务,提供安全的入住环境与服务。根据旅游法规定,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在旅游活动各环节中安全注意等事项。旅行者自身也应注意,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审慎判断风险的注意义务,作出合理选择,避免自己身体、财产双重损失。

音乐节免费寄存物品丢失,主办方为何不担责?

2022年国庆期间,在某热门旅游城市游玩的小梦听说附近有音乐节且不收取门票,便兴冲冲地赶到音乐节现场。到了场地,她委托朋友将自己的背包寄存到服务台。没想到一下午嗨完,自己的背包竟然不翼而飞。小梦称背包内有大额现金以及贵重项链等,主办方未尽到保管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主办方承担赔偿责任。

主办方辩称,寄存处悬挂着提示牌“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且本次音乐节完全免费,自己无偿保管,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梦与主办方形成无偿保管关系,小梦寄存时并未向寄存处声明由保管人验收,也不能证明寄存物品的内容,从监控录像上也反映不出物品内容和丢失内容,主办方通过寄存牌对接办理寄存和领取手续,且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没有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决音乐节主办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析,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善意的无偿保管人以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财物损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游客外出游玩时,应避免将贵重物品进行无偿保管,防范丢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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