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以为网上发表极端言辞不用负责?请先学习国家惩治网暴指导意见

还以为网上发表极端言辞不用负责?请先学习国家惩治网暴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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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这部针对网络暴力的司法规范文件共20条,涵盖了准确适用法律、畅通诉讼程序和提供法律救济等一系列内容,引起社会热议。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 图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出,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主播“管管”自杀案、刘学州案等案件牵动人心。《意见》出台后,可能会对网暴受害者的维权带来哪些变化?封面新闻记者采访多名曾代理网暴相关案件的律师进行解读。

观点一:

《意见》明确了网暴类刑案的公诉标准

网络暴力是对网络诽谤、侮辱、人肉搜索等一系列行为的统称,如果构成犯罪,可能适用刑法中的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其中部分罪名是自诉罪,曾有不少维权当事人反映面临自诉难、维权成本高、取证难等困境。《意见》的出台是否会带来一些改变?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郑晶晶律师曾代理多起网暴维权案件,她认为《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网暴类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在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能力有限,一些自诉案件如果能达到公诉标准,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

郑晶晶解释,侮辱罪、诽谤罪均需要当事人或亲属提起刑事自诉,但法律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在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能够按照公诉案件来处理。她此前代理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也是根据这一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从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

此次《意见》12条针对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对什么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包括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等五种情形。

郑晶晶表示,这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公诉标准,而且是符合时代背景和司法实践的,“什么案子能从自诉转为公诉,什么案子能直接按公诉处理,这个标准比较明确了。”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也表示,自诉案件难度很大,《意见》列举五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让有些案件自诉转公诉,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公民人格权益。

蓝天彬律师表示,同时也要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注意依法惩治和体现刑法谦抑性的统一。既要打击犯罪,同时也要严格把握刑事案件事实、法律和证据要求,不能一味地往刑事案件靠拢,可以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民事诉讼手段。

观点二:

自诉案件取证难,公安机关可协助取证

除了自诉转公诉标准的明确,《意见》11条指出“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也是对“取证难”的回应。

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宇航律师认为这也是《意见》的亮点之一。他表示,法院在接到网络侮辱、诽谤自诉案件的立案申请后,经审查或者自诉人的申请,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要求,也就是说,这是公安机关必须要完成的法定工作。同时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就是要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我们在办理‘管管’被网暴致死案件中,就充分利用这条法律规定,申请法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最终使该案顺利的起诉至法院并开庭审理。”王宇航介绍。2023年2月,主播孙凡宝喝农药自杀身亡,亲属认为他因遭到网暴而自杀,提起刑事自诉。该案已开庭,目前尚未宣判。

郑晶晶律师表示,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律师只能看到前台点击量、评论等数据,而没有权限去调取平台的后台真实数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的受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意见》对此再次强调,且明确了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工作要求。

她认为《意见》在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取证难、自诉立案难等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但不能指望一个指导意见就能解决所有问题。

“对我们律师来讲,它还是有很多新的东西,比如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以及网络暴力案件的公益诉讼规则等,这些规定对以后处理一些网暴案件给了很多指导性的意见,对我们以后处理这类案子肯定是有帮助的,但是意见落地以后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还是要看实践中怎么适用和执行。”郑晶晶表示。

王宇航律师表示,在网络上发表一些恶毒的观点和极端的言辞这些简单的操作,会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意见》的出台对于网络空间行为的有效治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意见》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罪名认定,调查取证,公诉自诉,民事维权、公益诉讼等方面均提出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规程,解决了大量目前在办案涉网络暴力案件中的难点和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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