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母亲入狱,外婆申请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权,帮孩子争取父亲的遗产

父亲去世,母亲入狱,外婆申请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权,帮孩子争取父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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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我们可以给你承诺

书面的给你 小孩的归小孩

他的钱只用在他身上

我一分钱不动

那这个还不行吗”

身世曲折的孩子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内,法官叫来了几位当事人,征询意见事关一个孩子的身世以及继承问题。孩子叫小宏,是周氏清唯一的女儿小七未婚先孕生下的,一直由周氏清照顾。

事情还要从2019年3月7日说起。那天小七哭着给周氏清打电话,说自己的男朋友阿龙因煤气中毒突然去世了。女儿伤心欲绝,也就在这一天,周氏清才知道女儿有了男朋友。周氏清对阿龙十分不满意,那年小七27岁,阿龙不仅比小七大19岁,还是吸毒人员。

这时,她又得到了一个更加吃惊的消息——小七已经怀了阿龙的孩子。得知小七怀孕,不管是阿龙的家人还是周氏清都不想让小七要这个孩子。然而,小七根本听不进别人的劝说,她觉得阿龙对她很好,执意要留下肚子里的孩子,但是对于今后的事情她却没有想太多。

2019年8月14日,小宏出生。小七因为剖腹产大出血住进了ICU,孩子也因肺部感染住院,而小七的爸爸也是重病在身。照料三个人的重担全部压在了周氏清的身上,她说,那段时间她全靠亲戚朋友帮衬生活。

因为经济紧张,周氏清就出去找了份工作,孩子则交给小七带,然而小七带了没多久就因为吸毒被抓。这不禁让周氏清火冒三丈,她实在无法接受女儿吸毒这件事情。事实上,早在小七认识阿龙的时候就已经吸毒了。这件事仅过了半年后,小七又因为贩毒被抓,还被判刑7个月。

忧心忡忡的外婆

女儿被判刑不久,丈夫就因病去世,周氏清一人带着外孙小宏生活。这时,有人告诉她,阿龙还有房产,周氏清觉得小宏作为阿龙的儿子去继承这份遗产理所应当,也希望给孩子一个保障。

小宏的姑姑原本对孩子关爱有加,一手操办了孩子出生之后的许多事情,但周氏清向小宏的姑姑提出房产继承问题的时候,对方态度发生了转变。

于是,周氏清去找了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告诉她,对方不同意,那只能起诉。但小宏是未成年人,必须要监护人代理他维权,而小宏的妈妈当时正在服刑,律师建议周氏清让她向法院提起申请更改监护人资格。

2022年4月7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周氏清申请撤销孩子母亲监护权的案件。鉴于孩子父亲已经去世,孩子母亲因为贩毒在服刑中,监护人无法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按照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很快作出判决,撤销了其母亲的监护资格,同时指定了外祖母作为他的法定监护人。

判决下来后,周氏清立即以外孙小宏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小宏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法官了解到,案涉房屋是一间门面房,建筑面积90.95平方米,是阿龙姐弟四人从他们父母那里继承来的。阿龙的大哥将自己份额赠予了姐姐,因此,姐姐占50%产权份额,阿龙和二哥各占25%产权份额。当时一楼的门面可以租到4000元一个月。

由于案涉房屋是小宏的父亲、姑姑及二伯共有的房产,因此小宏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其姑姑和二伯,要求继承其父亲阿龙的房产份额。承办法官在接手这起案子之后,立即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

亲缘鉴定确定孩子身世

法官首先找到了小宏的姑姑和二伯进行调解。他们均对小宏和阿龙的亲子关系有异议,但阿龙已经过世,也未留下DNA检材,因此要想确认小宏是不是阿龙的孩子,就需要二伯同小宏做同一父系亲缘鉴定来认定。

2022年9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二伯同意跟小宏做亲缘鉴定,鉴定费用则由周氏清出。2022年11月,鉴定结果出来,DNA分型结果支持二伯与小宏之间符合同一父系遗传规律。

虽然已经证实小宏是阿龙的儿子,但是对于孩子继承阿龙产权份额之后收益如何支配,孩子的姑姑和二伯却仍有顾虑,他们认为小宏的外婆会占用小宏的钱。周氏清表示,她要小宏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并没有私心,是为孩子的成长考虑。

2023年1月5日,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小宏继承其父25%的产权份额,姑姑应在每月收到租金后,当月向原告小宏支付其享有的相应份额房屋收益。该收益款项由小宏法定代理人代收至原告小宏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之后上述房屋的收益款项由原告小宏自行收取。从申请撤销监护权到最后的调解结束,共历时9个月。

如今,小宏的姑姑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每个月正常支付孩子应得的租金收益,产权也已经过户给小宏,同时法院还给小宏申请了司法救助款1万元。

普法时间

Q1:

本案当中,孩子的外婆向法院申请要撤销孩子的母亲的监护权,孩子父母的监护权是可以转移给其他人的吗?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A1:

当谈到监护权的转移的时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它不同于监护职责的委托或者是转让给别人。通常在法律当中规定,监护权的转移有一种情形是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有一些主体会依照相应的顺位来承担监护职责,比如说祖父母、外祖父母。还有一种情形是父母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者是损害到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还有就是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是没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又拒绝将监护职责转移或者委托给他方主体,这个时候会面临被撤销监护资格的问题。

在这个案子当中,孩子的父亲已经去世了,他的母亲又因为吸毒等情况被收监,这样的情况下母亲是没有监护能力的。这个时候外婆提出来说要撤销母亲的监护职责,由她来承担监护人的方式其实是比较利于孩子的成长。

Q2:

结合本案来说,如果孩子不做亲缘鉴定,他是否有继承资格呢?

A2:

这个案子当中其实是有一些初步证据能够证明孩子和他父亲之间的亲子关系。比如说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面载明了他的父亲是阿龙,然后他的户籍还落在阿龙享有部分产权的房产上面,所以这样来说他的初步证据是有的。

但是小宏要继承房产的份额,他要和他父亲这边其他的亲属建立起来亲属关系,对方其实还是有很多疑虑的。在这种情况下,做一个明晰的亲缘关系的鉴定,有助于小宏去实现他的权利,以及他明确和父亲这边的亲属有存在亲属关系。

Q3:

在这起案件当中,法官并不是一判了之,而是采用了调解。对于家事纠纷案件,全国也在推广实行审判方式的一种改革,家事审判改革它的方向是什么样的?

A3:

家事审判改革正在逐步深入,这样的一些改革它其实是要求家事审判在这样几个方面具有一些新的特点。

首先,家事审判的工作理念,不仅仅要依法裁判,还要考虑家庭和谐。我们可以看到,家事纠纷的多元化的化解工作格局建立起来了,也就是说我们可能不仅仅限于法律问题和法律程序,还会建立其他相应的程序,比如说家事调查,去帮助澄清家庭关系里面的一些问题。

此外,家事审判的专业化也非常重要,比如说家事法官,他可能会要接受特别的培训,必要的时候还会把社会学、心理学方面的专业资源都引进来。

还有在家事审判的一些硬件设施上,我们也能看到一些变化,比如说有些法院会配备比较温馨的家事调解室,甚至还会有沙盘等一些设施来参与到家事审判的过程当中。

所有这些都是在我们针对家事纠纷作出裁判的同时,能够有效地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这个家庭它在经历过纠纷之后能够更好地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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