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出生仅三日,尚在襁褓当中的婴儿竟被以三万元的价格贩卖。而贩卖婴儿的,竟然是孩子的亲生母亲。近日,内蒙古赤峰元宝山公安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历时四小时,速破一起拐卖儿童案,抓获5名嫌疑人,成功解救一名被拐卖儿童 。
9月15日,元宝山区居民钱某(化名)来到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侦大队报案称,自己出生三日的孩子被人以三万元的价格贩卖。接到报案后,刑侦大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侦查员对案件展开调查。
由于嫌疑人在整个过程中未使用真实信息,侦查工作难度颇大。侦查员利用现有信息开展多维度调查、综合分析,迅速锁定所有嫌疑人。经缜密部署,刑侦大队组织多组侦查员奔赴红山区、松山区,对被拐卖儿童进行解救,同时对嫌疑人实施抓捕。经四小时奋战,侦查员成功将被拐卖儿童解救,同时将嫌疑人周某(化名)、郑某(化名)、孙某(化名)、吴某(化名)四人抓获。
经讯问,钱某曾在外地务工,在工作期间,结识了一名当地男子,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确认了恋爱关系并同居,钱某怀上了该男子的孩子,但该男子不愿接受这个孩子。于是,2023年5月,钱某回到了元宝山区,决定将孩子生下。产前住院期间,钱某常常感慨自己经济状况不佳,无力抚养即将生下的孩子。此时,周某和郑某偶然听闻钱某的情况,便主动与钱某联系,表示可以帮助钱某将孩子送到好的家庭,并承诺对方会支付一笔钱。于是双方一拍即合,商讨着“交易”孩子的相关细节。在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钱某以三万元的价格将尚未出生的孩子“出售”给一对夫妻孙某和吴某。
9月13日,钱某在医院顺利产下一名女婴后,几人按事先商量好的计划,以“弃婴”的形式,首先由钱某将孩子“遗弃”在长凳上并离开,随后孙某和吴某夫妻二人迅速赶来将孩子抱走,并支付了一万元给“中间人”周某和郑某作为“感谢费”。
在亲手卖掉亲生女儿后,钱某便产生了悔意,想要寻回孩子。然而,她却无法联系上孙某和吴某夫妻二人。9月15日,钱某来到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报案并自首。四小时后,侦查员在红山区、松山区分别将周某、郑某与孙某、吴某两夫妻抓获,成功将被拐卖女婴解救。
目前,钱某、周某、郑某、吴某、孙某五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元宝山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Q: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A: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Q: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犯罪是否构成犯罪?
A: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3月15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Q:如果想要收养孩子怎么办?
A:国内公民按照收养登记办理管辖规定,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收养申请及相应的收养材料。
来源 | 赤峰公安
编审 | 吴瑕 实习生谢雨欣
唐僧打妖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