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北京市审计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00:00
08:38

9月20日,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向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作《北京市审计条例修正案》的说明。修改审计条例也正式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程。

《北京市审计条例》是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17年作了修改。此次修改一方面是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需要与上位法作一致性修改。同时,也是服务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此次修改突出首都特色,固化改革创新成果,提出审计计划批准机制等。同时,在审计方式方面,明确对国家和本市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预算管理情况,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明确对本级政府和部门及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原《条例》共44条,本次修改24条,删除7条,增加2条,修改后共39条。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规定本市推进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同时,对标新修改的审计法,根据本市审计工作实际,进行细化完善。

在健全审计工作机制方面,修正案草案提出,完善审计工作报告机制,明确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完善审计结果报告机制,要求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同时,明确审计监督范围。明确对本级政府和部门及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明确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明确对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等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此外,条例修改还明确审计机关权限。具体说来,包括完善提供资料要求,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增强审计专业支撑,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明确审计机关按照要求提出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此次修改,注重将北京市审计工作的创新经验成果,予以总结提炼,在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如在监督协调机制方面,修正案草案提出,明确市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监督协调机制。在审计方式方面,明确对国家和本市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预算管理情况,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在审计计划批准机制方面,明确审计机关按照要求提出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按照规定上报。

此外,还规定了约谈机制,要求审计机关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出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听取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要求。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重要参考

此次修改还对优化审计监督措施作出规定。

如规范对绩效的审计监督。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和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绩效进行审计。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数据报送和共享。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需要核实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规定本市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向审计机关开放。

在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方面,修正案草案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明确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规定市和区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背景

贯彻审计法,服务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什么要修改审计条例?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向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作《北京市审计条例修正案》的说明中介绍,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审计条例》,并于2017年修改。《条例》对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国家和本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经济安全、推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审计工作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完善审计制度,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2018年本市组建市委审计委员会,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2021年市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审计工作的意见》,对完善审计工作机制作出部署和安排。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地方立法,确保审计监督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坚持党的领导、扩大审计范围、完善审计权限、规范审计行为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条例》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监督职责、审计移送处理等内容,与《审计法》不一致,需要修改;《审计法》关于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等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本市审计工作实践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近年来,北京市审计工作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不断加大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力度、经济社会运行中各类风险隐患的揭示力度、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力度,在完善监督协调机制、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配合人大监督等方面积累了成熟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实际效果,更好服务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这次修改紧紧围绕新时代审计工作新定位、新职能、新要求,对标新修改的《审计法》,逐条修改不适应的条款,维护法制统一;充分吸收本市审计工作改革创新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突出首都特色;强化对审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审计在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建议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明确审计项目计划征求人大意见的程序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及时修改审计条例,既是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部署要求,服务首都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也是推进审计机关依法行政,不断提升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修正案草案立足首都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内容比较成熟,措施可行。

同时,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也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议,提出规范人大审计整改监督主体的表述、强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要求的执行落实、明确审计项目计划征求人大意见的程序等建议。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