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收割小麦后,将未完全晾干的小麦放置在公路上晾晒,郑某晚上骑山地自行车途经此路,不慎摔伤,被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突出。后郑某将冷某诉至法院,要求冷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3.7万余元。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了责任作出最终判决,判定由冷某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由郑某承担次要责任。
冷某在法庭辩称,郑某是因其车速过快,导致滑倒摔伤,其自身应承担7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冷某在公共道路上晾晒农作物妨碍通行,未考虑同方向车辆人员的通行问题,造成了安全隐患,致使同方向通行的郑某摔倒受伤,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郑某作为骑行人,在无路灯的路段夜间骑行,亦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完全注意义务,其行为亦存在过错,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平谷法院最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了责任作出最终判决。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冷某占用公路晾晒粮食的行为是造成郑某摔伤的直接原因,故而法院最终判定冷某构成侵权,需承担对郑某摔伤所致损失的侵权责任,但本案中通过查看案发录像,冷某虽违法在路面晾晒粮食,但在夜间设置了路障以及警示灯,而郑某摔伤亦有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所致,故而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判定由冷某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由郑某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而未经许可在公路上晾晒农作物是违法行为,但实际生活中由于农作物收获时间集中,且刚收获的粮食潮湿不宜保存,必须通过晾晒等方式才能避免发霉、腐坏等损失。因而部分农民不得已将自家粮食放置在公路上进行晾晒,但即便像本案中冷某一样,选择在人员车辆来往较少的路面晾晒粮食,且在夜间安置了路障和警示灯,但还是极易造成行人摔伤,引发纠纷。因而该问题需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只有切实解决农民朋友晒粮难问题,才能从根源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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