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人因暖气不热拒付租金,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已尽维修义务

租房人因暖气不热拒付租金,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已尽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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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租房居住是很多人的生活选择。在房屋租赁期间,难免会碰到一些不如意的情况。租赁的房屋冬天漏风、暖气不热,租客是否能拒付租金。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出租人小凡与承租人小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一年,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修复,出租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后小凡因小刘拖欠租金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小刘主张涉案房屋因窗户漏风、暖气不热无法正常使用。小刘曾通知小凡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通知当天,小凡对窗户进行了打胶密封。半个月后,小凡又对涉案房屋内的暖气进行了加装。小刘主张,维修后房屋室内温度还是没有达到18摄氏度,之后又调试了很多天才勉强达到了18摄氏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小凡对涉案房屋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维修,涉案房屋可以正常使用,故对小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小刘不服一审判决,主张小凡未尽到维修义务构成违约,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入住前应对涉案房屋进行审慎检查,而其在通知小凡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之前亦未提出过异议。收到通知后,小凡履行了维修义务,并不存在涉案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小刘安全、健康的情况,且温度的测量受测量位置、周围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小刘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在加装暖气后温度仍不达标。故驳回小刘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房屋在长期使用过程中难免出现损坏或故障。在签署租赁合同前,承租人应到场实地对房屋及屋内家具进行检查,并留存经出租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

在租赁过程中,如出现损坏故障,应及时通过拍照、视频等方式做好记录,并及时与出租人沟通。对于出租人迟迟拖延回应或拒不维修的,可以自行进行维修并保存好支出维修费用的相应票据,要求出租人承担或抵扣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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