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立法,这个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北京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立法,这个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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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9月20日提交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这份《条例草案》。

北京市为什么要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立法,《条例草案》有哪些看点?

在当天上午的全体会议上,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据悉,北京此项立法将固化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验,引领、规范、保障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条例草案》共八章86条,包括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创新主体和活动、创新人才、创新生态、国际开放合作、服务与保障等方面内容。《条例草案》对建设目标、领导体制,中心建设的具体战略规划与布局,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还全面规范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

看点1

明确以“建成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为建设目标

《条例草案》明确了建设目标、领导体制、创新主体地位等事项,其中规定以建成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为目标。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的法律地位,具体规定为: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方面制定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规划、政策,研究调度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事项。

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充分发挥在京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和科技创新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的作用,依法保障各类主体平等获取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开展创新活动,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协同创新。

此次立法,还把“倡导科学精神、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写进《条例草案》,提出“弘扬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企业家精神,坚持敢为人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

看点2

成立科技战略咨询委员会,推进重大科技决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条例草案》明确中心建设的具体战略规划与布局,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建设规划,完善城市空间布局。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主阵地作用、“三城一区”主平台作用。

《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健全科技战略决策咨询制度,成立科技战略咨询委员会,推进重大科技决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条例草案》还全面规范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

创新主体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支持科研机构等扩大科研自主权,推动构建实验室体系,支持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

科学研究方面,支持建设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尊重科技创新人员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建立科学技术预测和评估制度,加强基础研究的分类规划和部署,系统部署科技攻关任务。

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探索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应用场景建设统筹协调机制,推动构建科技服务体系。

看点3

有关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科技创新人才

《条例草案》明确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制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梯度培养机制,建立健全急需紧缺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机制,以及建立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如在人才引进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发布并适时调整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科技创新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战略科学家负责制,提高青年科技创新人才主持或者参与科技项目的比例。

看点4

鼓励创投主体重点投资高精尖产业,引导长期资本参与创投

《条例草案》从金融、科技资源开放、监管环境、文化建设等方面规定了从多方位构建创新生态。

如在金融方面,《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创投主体重点投资高精尖产业,引导长期资本参与创投;鼓励银行探索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服务模式等;深化北股交与新三板、北京证交所的合作对接机制;持续提升科技型企业境外融资便利化水平。

科技资源开放方面,明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推进开放科学的发展。如具体规定,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完善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提升运营管理及共享服务水平,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开放共享。

监管环境方面,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

文化建设方面,政府部门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工作机制,科研机构按规定建立科技伦理审查机制;推动科学技术普及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统筹部署。

■ 解读

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验

北京为什么要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在对《条例草案》作出说明时介绍,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了北京“四个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其中“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在新的发展阶段对北京城市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2023年5月,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等联合发布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建强建优战略科技力量,深化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强化教育、科技、人才支撑,深化开放交流合作等22项重点任务。文件明确,到2025年,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基本形成,成为世界科学前沿和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策源地、全球创新要素汇聚地。

在国家立法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1年12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涉及加强基础研究、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扩大科技开放合作等方面体制机制的创新与调整。

在实施层面,北京市全力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工作机制上,坚持央地协同、部市联动,持续完善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工作机制;在建设成效上,连续多年位居“自然指数-科研城市”榜首,跻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百强科技集群排名前三位。

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赋予北京的光荣任务和历史责任,是“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部署,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落地实施,有必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验,引领、规范、保障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 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建议“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对这份《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认为,市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贯彻了党中央关于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较好地落实了立项论证报告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总体要求,立项论证报告中提出的主要制度措施,在《条例草案》中基本得到了体现,并对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上位法有关要求作出了适当规定,结构合理、措施基本可行,总体上比较成熟。

教科文卫办公室认为,《条例草案》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建议在审议时予以重点关注。建议进一步突出《条例草案》的战略定位和立法目的、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更加突出支持国际创新发展制度措施、持续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建设、补充完善政府服务保障有关内容,以及不断深化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

如针对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教科文卫办公室提出,调研中有不少代表和专家提出,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高度聚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创新高地的重要力量,建议《条例草案》在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等方面不断强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更好推进创新高地建设。

教科文卫办公室具体提出,加大对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建设的支持;推动建设央企科技成果在京转化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国有企业研发资金管理体系;完善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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