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罚的变迁,看古代中国的法律和人性
精华笔记
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就是刑罚制度的变迁史。它具有四大特点。
一、刑罚的性质从野蛮转向文明。
1、肉刑的起源
商周时期形成“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其目的是损毁人的肉体,所以统称“肉刑”。春秋战国时,各国诸侯为了加强社会控制,攫取更多资源,不断加重刑罚力度。很多老百姓因此触犯法律,惨遭肉刑。
2、肉刑同劳役结合
秦朝肉刑同劳役结合起来,使刑罚更为严酷。秦国三大工程:长城、阿房宫和骊山皇陵,征发上百万壮丁,其中包括几十万刑徒,即遭受肉刑的囚徒。
3、废除肉刑
公元前167年,鉴于肉刑太过残酷,汉文帝将之废除。这是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
4、确立新五刑
隋唐时期,正式确立了五种新的刑罚: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除了死刑,刑罚不再以直接损毁人的身体器官为目的。这相对于肉刑是一种社会进步。
二、刑罚的残酷性始终存在。
1、两个直接原因
1.1肉刑没有彻底废除,很多情况下甚至变本加厉。例如宫刑和墨刑就长期存在。
1.2用于替代肉刑的刑罚,也很残酷。比如杖刑,经常把犯人打得皮开肉绽,甚至于“杖毙”。
2、一个根本原因
古代统治者,把刑罚当做驾驭臣民的一种手段。使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逼迫人臣服,并且对潜在的反抗者起到威慑作用。在这种思想主导下,自然是刑罚越严酷,效果越好。至于人道主义、罪犯权益,统治者基本不考虑。
花样繁多的死刑,如绞刑、车裂、凌迟等,就把统治者的这种心理,体现得淋漓尽致。
三、不平等性贯穿始终。
1、减免刑罚
所谓“刑不上大夫”,士大夫即便犯了罪,也不用受肉刑之苦。
2、赎刑
秦汉时,缴纳规定数量的赎金,可免除刑罚。隋唐时期,将赎刑同社会身份直接挂钩。只有达到一定品级的官员,才有资格赎刑。
3、八议制度
指八种人犯罪,司法机关不直接审判,而要交给皇帝亲自裁定。包括皇亲国戚、功臣元勋、社会贤达等等。皇帝将根据他们的地位和贡献,酌情减轻罪责,甚至于赦免。
4、身份和民族有别
明代,藩王及其家属不受地方司法机关的管辖。只要不谋反,即便胡作非为,也不会受到惩罚。清代法律则规定,满族贵族犯法,一般司法机关无权插手,而要交给宗人府,会同刑部、户部审理。
四、人治大于法治
1、皇权的绝对性
皇帝拥有更改法律、破坏法律的绝对权力。只要他存在,人治就始终高于法治。
2、皇权热衷于滥施刑罚
明太祖朱元璋在大明律之外,颁布所谓大诰,加强对臣民的控制。清末,戊戌六君子未经审判,就被推到菜市口斩首。
结局:
1911年颁布《大清新刑律》。两大亮点:第一,彻底废除墨刑、杖刑等摧残肉体的刑罚。第二,废除了凌迟、腰斩、砍头等死刑的执行方式,并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限制。
不久后清朝覆灭,《大清新刑律》没有实施。但它确立的法治理念,即应当用正当和人道的手段,去惩罚犯罪行为,逐渐深入人心,成为中国司法界的共识。正这是中国刑罚走向现代化的开端。
书 名:刑罚的历史
作 者:罗翔
主 讲 人:刀劈三观抱老师
主讲人简介:资深媒体人、书评人,专栏作家
策 划 编 辑:郑涵 王雨
总 编 辑:赵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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