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发布了一起货运代理合同案,用以阐明在国际贸易中货运代理人的责任边界应当综合合同的约定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等问题,以腾达飞某公司诉佳成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案为例。
在2022年3月,腾达飞某公司与佳成某公司签署《地面操作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腾达飞某公司与佳成某公司员工在“成都LGG包机-腾达飞结算”微信群中通过微信群聊方式确认2022年4月至6月5日,产生交货、组板、制单等物流辅助费995840.7元,佳成某公司支付4月进出港费用423962元。
2022年6月7日,双方达成合意解除协议。另查,佳成某公司的货物是通过第三方包机公司分包一部分国际货机舱位给佳成某公司,在佳成某公司与包机人员、航司组成的微信聊天群“2022成都=列日保障工作群”中,载有一块重板倾斜拉下三块板做舱单的聊天信息。
腾达飞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佳成某公司支付欠款571878.7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佳成某公司反诉称,腾达飞某公司打板不符拉板造成“空仓”运费损失,包装不合格淋雨造成换箱、仓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腾达飞某公司主要进行货站内理货打板,以及对机场收取的费用实报实销,即决定了其责任时间在运输之前,责任空间在理货打板货站内。
且由于航空货运的特殊性,案涉货物上机前涉及了打板人理货打板、货站监督、航空地面集团公司附出库信息、包机公司人员拉出仓库,故货物拉出货站即脱离了腾达飞某公司的责任范围,举证责任即转移至佳成某公司,佳成某公司不可以承运人的过错对抗自己对货运代理人义务的履行。遂判决,佳成某公司向腾达飞某公司支付欠款571878.7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驳回腾达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佳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涉及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的典型案例。由于航空货运代理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及行业本身对交易迅捷化的要求,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不规范之处颇多。鉴于货运代理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货损并非完全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委托人及货运代理人,要明析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范围。
本案判决中指出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仅通过微信群聊相互磋商,导致双方工作衔接不清,产生诉争争议,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过高的违约责任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依法予以调减。一方面在加强对货运代理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引导,合理分配交易风险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促使当事人在快捷化经济活动中注意交易行为,增强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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