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解扬。今天我们继续来谈钱穆先生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在前面的几讲里,我们大概用比较的眼光,对比的手法,纵向梳理了钱穆先生对汉、唐、明、清这几个重要时段的国家制度的设计和实践的情形。那么这一讲,我们来看看这些制度的设计和实践,在地方是怎么落地的。
我们看到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的第95 页,钱先生说:一个国民如果没有土地,也不想去参加科举考试,他又正好没有犯法,这样一来,他是不是终身就可以不跟国家发生丝毫的关系了?
那么,是不是有一个比较自由的,甚至是脱离国家或者道德约束的这么一个百姓的存在?我想这可能是钱穆先生的一个比较理想化的观察。具体到中国历史上的老百姓,并不是跟国家就完全不发生关系的。我想略微地进行一下解释。
一个是政府管理的乡村,它要有一个机构上的安排,这个安排从秦汉以来就是到县的。似乎我们的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的制度设计和制度架构,在县以下就成了国家权力的真空。
但实际上,在县以下还有这么一群人,这群人既跟政府紧密地联系,又及时地处理老百姓中间的一些事务,他们可以是依托于政府的胥吏。他们的人数或多或少,多的可能达到一百二十多人,少的也有几十人,他们是常驻在地方政府的县衙里头的。
还有一方,就是依托于地方宗族的。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这本书的第93 页,钱先生说:在汉代,中国就有了地方自治的组织,首领是三老,三老之下有啬夫、游徼。三老是管教化的,啬夫是收田租的,游徼是管理盗贼的,他们都代表了地方协助政府来管理老百姓。但是这个制度在隋唐没有了,变成了有名无实。
其实在宋明以后,地方的制度和管理更加复杂。有不同名号、不同身份的人,在协助着地方政府跟老百姓接触。这样的一些人,数量十分庞大,至少在明代初期,老人制度还能看得到,只不过它这种管理不是制度的硬性延长。虽然老人制度在明代嘉靖的时候,慢慢地就废驰了,出现了另一群管理地方的,从道德上施加引导的乡约,这么一个新的机构或者机制出现,但是地方宗族的领袖管理自己族人的这么一个机制,或者说这个客观性还是一定要承认的。
所以地方事务的处理,无论是经济上的纠纷,还是法律上的矛盾,或者是子嗣的延续,所引发出来的各种社会问题,还是需要有这么一个庞大的群体,在县以下跟老百姓紧密地接触,来处理一些日常的事务。那么这些处理乡里制度的这批人,到底是官还是民?实际上在中国古代,他们的身份不是官,也不是民,用比较专业的术语表达,就叫“在官人役”,也就是说他们实际上是一种役,是一种为政府出力的机制性的服务。所以说,他们一方面是代表官府的,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就是管理老百姓的。
这是一个关系到钱穆先生谈的中国历史上汉、唐、宋、明、清这五套政治制度如何落地,以及制度落地后面对谁的关键问题,也就是立场和对象的问题。那么这批人所面对的问题,跟我之前谈的这十讲的内容都有关联,也就是这些制度该怎么样落实到每个老百姓的身上。
催征钱粮、办理各项事务就不用说了,还有维持治安、协调矛盾、处理案件、推举地方上出色的人去应举等等,这样的一些角色都由这批人来完成。也就是说当一个老百姓家里边发生了一些紧急的事情,无论这个事情是好的还是不好的,那么他直接想到的第一时间面对的,就是这些“在官人役”,也就是在老百姓跟地方政府、县级政府之间,所处理这些事务的一些人。
对这一点,我想借用费孝通先生在谈乡约,也就是南宋以来,地方上以朱熹的乡约模式设计的治理方式的看法,来介绍一下这群人的形象。
在1948 年,在费孝通先生出版的《乡土重建》这本书里边,有这么一个描述:乡约是个苦差事,大多是由人民轮流担任的,没权也没势,只不过充当的是自上而下的那道轨道的终点。这些乡约接到了衙门里的公事,就得去请示,然后组织一批人来处理这个事。如果不能办,那么就退回去。如果没有处理好这个事情,政府的命令没有能够贯彻执行,那么乡约还会被送到衙门里边施加惩罚,打屁股甚至被关押起来。最近有很多基于地方文献的史学研究,已经证明了乡约的这种比较尴尬的境地。正因为这个尴尬,乡约可能就会在他顺手的时候,对老百姓比较强横,想从中间也捞一些私人的利益。
应该说,这批人无论是乡约的首长、保甲的约首,还是甲长等等,这批人虽然不能够被纳入到国家正式的行政体系之中,没有官阶,没有品级,但是基于他们自身的道德水准,和他们面对老百姓的态度,决定了地方是否安宁。
也正因为这批人在经验积累上有好、有不好,在处理地方基层政府的一些事务上,尤其是经济和法律的一些事务上,可能个体的差异就比较明显。那么落实到地方秩序的稳定、地方民生的安定上,可能就会有不同的面向。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虽然从制度理解上,是有一个整体性、有一个清晰的线索,但是落实到不同的地方,差异是非常大的。
在明清以来,能够反映这种地方差异情形的文献非常多,所以提供了不同的应对方法和处理方法。一方面,老百姓也会偷偷地去看当官的人是怎么处理老百姓的事儿的,也就是读一些官箴书。虽然当时老百姓的文化程度并不是特别高,普通的老百姓不是都能够读得懂,但是口耳相传之中,他们对地方政府的运作,对这批在衙门里办差事,但又不是官的这些人,他们要做什么、能干什么,非常的清楚,也就有了一些应对的办法。
富裕之家积累了一些资产的话,遇到事,可以送礼。如果老百姓确实没有这个经济实力,靠送礼来解决自己家里边的事的话,那么就只能用报应的观点,用阴间的审判,等等这样一些惩罚的措施,就是好事有好报,坏事有坏报的这么一种因果关系,去面对他们的困难。
如果我们把明清,尤其是宋以来,这种大体上地方运行的实际,纳入到钱穆先生所分析的制度框架,尤其是国家制度的架构之后,我们就会发现,在一个国家体制内,国家的制度设计的面貌之内,一个是刚性的制度,它是确定了的,不可调整的,同时还有一个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明确的行政线索。
但是到了地方,尤其是县以下,却变成了一个比较个性化的、个人化的、道德化的,甚至是不可衡量的以及非硬性的东西。也就是说,制度的刚性到了地方层面,当面对着老百姓的时候,就变成了一个非制度性的、非刚性的一种在实践上的多样性。
我们可以用宋代以来一个比较流行的概念,叫“理一分殊”去理解,也可以用我们现在所熟悉的人生百态,去理解这么一个中国古代的现实。也就是说,制度的事儿是这么说的,但实际上每个人面对的情形,每个人遇到困难以后,他去怎么解决困难,他遇到的人、环节,是非常具有差异性的。这种差异性的客观程度,我们可以尽可能地去想象和设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的皇权是不下县的。
基于这种有形的、刚性的制度落实到基层社会之后的一种柔性的实践,以及这种国家意识形态的贯彻,我们可以说,虽然中国古代的皇权架构,在地方实践上止于县,但是这种皇权的实践,或者说权力运行的实践,不仅仅是到县就终止了的。
所以我要说的就是,中国古代的皇权应该是下县的,只不过它表现的方式、表现的程度,或者说在不同的地方上有不同的应对,都是具有个性的。
由此,我比较认同这么一个判断,就是中国乡村治理有着数千年的文化传统,其中一个突出的特色就是超越官治或乡治。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能够紧密地结合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取长补短,两者相得益彰,形成了一个有浓厚乡土气息、特色鲜明的乡村治理的文化。也就是说,我们的研究,观察中国古代的这种王朝国家的架构,研究它的官僚制度,一定要跟乡村社会的自治组织,以及自治组织的构成和地方特色结合起来,才能够发挥作用。我想,有了这样的一个认同之后,我们对钱穆先生所勾勒的中国古代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制度运行中的一些跟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问题,才会有更清晰的了解。
以上我们通过十一讲的内容,大概梳理了一下钱穆先生所给我们呈现的汉、唐、宋、明、清这五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王朝国家的制度设计,它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人才选拔的制度,我们可能从不同的面向上都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在下一讲中,我想来谈一谈,这部书大家读完了以后,会有一个什么样的判断,也就是说《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的得与失是什么?我们下一讲见。
搬来我的小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