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的曹振向新京报记者反映,自己购买的商品房疑似因为暴雨和洪水而受到损毁。对此,曹振想知道,应当由谁承担房屋损毁所带来的损失呢?
解答:
对于曹振提出的问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王有银律师表示,在买卖关系中,法律规定按照标的物是否交付来界定风险转移。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灾害发生时,如果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房屋毁损等带来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出卖人没有交付房屋,则由出卖人承担此类损失。
王有银律师进一步介绍,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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