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宝们大家好,那我们今天带背的知识点呢,涉及到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那么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啊,要想成立执行担保呢,那么首先得提供担保,它可以是被执行自己提供的财产保。也可以是另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保或者人保。但要想成立执行担保呢?是必须要经过申请执行的同意的那么一旦成立执行担保就会暂缓执行,但暂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那么在暂缓期限内啊,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大愉快的局面,第一种就是期限届满仍然不履行。第二种呢,就是提前转移,变卖,毁损担保财产。那么这两种情况出现,任何一种申请执行人都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那么此时你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但不能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那么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之后,就可以向被执行人进行事后追偿。此外,如果你找的担保人是公司那么这个公司需要向法院证明他具备担保能力所以它需要提供公司的章程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决议。这是一个能够与公司法结合的知识点。此外涉及到执行和解。我们在客观和主观当中啊都考察过执行和解,并且客观题当中基本每年都会考察执行和解我们一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则上中间的中中止执行但如果人家明确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就会裁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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