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门抢上公交车绊倒下车乘客,赔了2万6

后门抢上公交车绊倒下车乘客,赔了2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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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门下车、先下后上,是乘坐公交车的基本常识,但是郭女士不遵守这一规则,从后门抢上,绊倒了下车的王女士。王女士把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郭女士赔偿2.6万余元。

王女士诉称,乘坐公交车到站后,其按照规定从后门下车,当时,郭女士从公交车后门抢着上车,迎面撞上正要下车的自己,把自己绊倒在站台上,导致左脚踝腓骨骨折。王女士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400元。

郭女士不承认是自己绊倒了王女士。“我当时并没有抢着上车,甚至我都没有接触到公交车。”郭女士承认自己当时站在公交车后门的位置,但是王女士下车没有注意到站台人流,双方落脚点重合,导致王女士摔倒,应属于意外事故。郭女士同意承担医药费,但不认可其余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后,郭女士书写书面材料认可承担事故责任,当庭其表示是在王女士及王女士丈夫胁迫下书写,但没有就此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郭女士主张事故属于意外,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调查取证情况,法院可以认定是因郭女士的过错导致王女士受伤,因此,郭女士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郭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6358.76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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