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做饭”在网络上悄然兴起,社交平台上有不少自荐帖,顾客可以自主点菜,或从私厨提供的菜谱里挑选,食材可以自备,也可以代买。一些家庭选择“上门代厨”服务,或是解决一顿饭的问题,或是招待亲朋好友。
作为一种新兴服务,“上门代厨”既是一种新型的灵活就业方式,也能满足人们对生活服务的新需求。但与此同时,新兴的上门兼职服务,存在行业标准不清晰、入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存有安全隐患等问题。近期,上海市政协委员范春燕、郑宏联名提交了《关于促进“上门代厨”新兴业态健康发展的提案》。
“上门代厨”新业态存在隐患
提案分析,目前市场上的“上门代厨”可以分为传统和新兴两大类模式。
传统模式分为家政服务模式和餐饮企业模式。前者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住所,提供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后者是持有合法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根据客户的需求,在客户指定的场所,提供厨师上门服务。餐饮企业模式的服务人员通常具有职业资质,并提供食材、烹饪工具等服务所需的必要物品,服务质量有一定保障,费用相对也较高。
新兴模式也有两种。一是网络平台模式,客户通过网络第三方购买“上门代厨”服务,并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餐饮定制。服务提供者不受限制,可以是专职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各类兼职人员。二是餐饮管理模式,此类企业旗下通常有一定规模数量的厨师及服务团队,可以提供完整餐饮的一条龙服务,即除了用餐和烹饪场所由客户提供以外,从食材准备、就餐器具等所有与餐饮有关的事项均由服务方提供。该模式与传统餐饮企业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餐饮管理企业并无资质要求,无需取得相应的食品许可资质。
新兴模式下,“上门代厨”涉及“入口”“入室”等安全,随着服务市场的壮大,覆盖人群范围的扩大,在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消费维权等方面存在一定隐患。
首先是从业资质。相较于传统模式,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个人以及企业从事新兴模式下的“上门代厨”并没有严格的准入门槛,相关人员是否进行了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并持有健康合格证,无法保证,因此存在由个人健康问题引发的食品安全隐患。
其次是服务标准。网络平台上个人兼职提供的“上门代厨”服务,由于服务对象不确定,很多是单次服务,自定收费价格,很少签订合同,食品安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等方面缺少明确的服务约定以及责任界定。在食材采购及服务过程中,有可能因服务提供者不规范采购或者不良个人卫生习惯,导致食物中毒或传播疾病等事故。
此外还有消费纠纷。对于餐饮企业模式和餐饮管理模式,由于服务提供主体为公司,遇到争议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自身的权益。但网络平台模式通常为个人提供服务,双方不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对于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没有书面约定,如遇纠纷,难以确定权责,容易产生无法解决的争议。参考家政服务的消费投诉数据,上门服务的纠纷主要包括服务失约、服务质量不佳或服务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务损失、申请退款遭遇拒绝或拖延处理等。
鼓励发展,并守住安全底线
面对市场新需求、行业新发展,需要统筹兼顾好鼓励发展和守住安全底线的关系,以规范发展、有效监管为方向,加强多方协作,共同推动“上门代厨”新兴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提案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立完善行业规范。随着家政服务越来越细分,与互联网结合后,服务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建议加快在家政服务行业协会下推动建设专业分会,尽快研究出台“上门代厨”这类新兴服务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明确从业资质、基础培训等上岗前的必备条件以及上门服务标准、食品加工安全等服务规范,填补服务领域的标准空白,通过制定标准来规范服务经营。
第二,规范合同管理。建议可参照家政服务的合同管理模式,在“上门代厨”行业推行简约的规范性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质量、收费以及消费纠纷处置等要素,有效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一方面,针对不同的“上门代厨”模式,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落实分类监管。比如,对于家政服务模式,适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等开展监督管理;对于餐饮企业模式,适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监督管理;对于网络平台模式,则要加强对各类平台监管,督促平台落实相应的审核义务等。另一方面,加强对新消费模式以及新业态发展态势的分析研判,分析可能产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方式、适用的法律依据、监管执法的方向方法等,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系统施策、综合施治能力。
第四,发挥科普宣传引导作用。针对新兴行业,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消保委也要积极发挥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 | 澎湃新闻
编审 | 惠天骄 严咏琪(实习生)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