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为落实《证券法》有关规定,推动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证监会指导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了《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是证监会顺应市场呼声,深化关键领域制度创新的一项举措,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建立起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和相应的监管安排。笔者认为,这有利于对程序化交易予以有效规制。
此次对程序化交易有了明确定义,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下达交易指令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包括按照设定的策略自动选择特定的证券和时机进行交易的量化交易,或者按照设定的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的算法交易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为。
《报告通知》明确了股票市场程序化交易报告的具体安排,开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需向证交所报告,并对高频交易作出额外报告要求。《管理通知》明确证券公司对程序化交易管理职责,规定证交所对程序化交易中异常交易行为、高频交易行为等予以重点监控,明确证交所可对高频交易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包括调整异常交易认定标准、增加报告内容等。
程序化交易利用计算机等技术,这可减少人类情绪波动影响,避免在市场极度狂热或悲观情况下作出非理性投资决策,如果交易策略和程序设计合理,投资水平应该要高于普通投资者。且程序化交易利用股票底仓和资金,实施日内T+0交易、形成日内套利模式、屏蔽了大量不确定性风险。
程序化交易无论是量化交易,还是算法交易,对市场都可能存在一定不利影响。首先,对普通投资者或有不公。程序化交易利用机器人工智能,利用飞机大炮,与凭感觉买卖的普通投资者博弈,优势明显,尤其普通投资者固有的贪婪、恐惧、侥幸、绝望等人性弱点或动物精神,很容易低卖高买、处于劣势。
其二,可能偏离投资本意或初衷。投资股票本是为了获取上市公司的经营利润,但程序化交易将追求利润的一个重要着眼点放在交易环节,通过频繁低吸高抛将这种交易利润放大到极致,人工智能、高级电脑硬件、大量电费都是围绕或消耗在这个交易环节,盈利目标包括其他投资者。
其三,可能踩线灰色区域。新《证券法》第45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这个规定还是比较原则和笼统。程序化交易利用频繁报单、撤单,利用算法和交易速度等优势,可以先人一步抢帽子,还可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影响股价、制造股价波动趁机套利,这些行为又可能达不到“影响证交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程度。
8月28日,证券交易印花税降低,这对程序化交易当然也是个利好消息,交易成本降低,程序化交易中的高频交易等策略更有用武之地。沪深证交所、北交所及时出台制度规范程序化交易,可谓正当其时。
当然,要对程序化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管,也非易事,这需要证交所提升监管科技化、智能化水平,强化智能监测识别与预警,及时发现程序化交易中的对敲等涉嫌市场操纵行为。对其中涉嫌违法违规,证监会应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要有效规制程序化交易,也可协同考虑采取经济手段。早在2015年,证监会公布《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证券期货交易所可根据程序化交易申报、撤单等情况,制定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对程序化交易收取额外费用。这个文件没有正式出台,但其中监管举措值得借鉴。
笔者建议,在落实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基础上,对程序化交易撤单行为,按撤单当时市价,收取一定比例撤单费。这有利于防止程序化交易者先虚假报单、再撤单,在市场制造幽灵流动性、或故意制造市场波动、或探测其他投资者交易意愿等行为,也有利于适当削弱程序化交易者相对普通投资者的交易优势。
量化交易,不合理应该直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