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陈某租赁大棚养殖多肉,不料一场大雨导致大棚倒塌。大棚出租方李某认为陈某使用不当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但陈某认为大棚本就是“危棚”,暴雨中倒塌使其蒙受损失,据此提出反诉。9月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平谷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定由陈某对大棚倒塌事故负主要责任。
大棚倒塌后,李某认为系陈某使用不当导致,为挽回损失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与陈某所签租赁合同,并要求陈某赔付其大棚修复费用5万元。
陈某辩称,李某向其交付的大棚是危棚,且大棚倒塌系天灾或不可抗力造成,其并无不当使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大棚倒塌导致其所种植的多肉损毁严重,使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据此提起反诉要求李某退还其支付的押金、大棚租赁费和卫生费以及赔偿财产损失共计50余万元。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在暴雨天气未将覆盖在大棚表面的棉被及时收回妥当处理,加大了大棚坍塌的概率,因而其对大棚的管理和使用存在不当,应承担赔偿李某大棚维修损失的主要责任,另结合大棚使用年限等因素由李某承担大棚维修损失的次要责任。针对陈某主张的财产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佐证,从法院现场勘察及陈某提供的照片来看,确实有部分多肉受损,法院酌情考虑具体数额,作出最终判决。
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陈某在大棚租赁期间,未尽到完全注意义务,因疏于对大棚的日常维护,且因暴雨天气,缺乏生产经验,未将覆盖在大棚表面的棉被及时收回妥当处理,最终导致大棚坍塌,造成自身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侵犯了出租方李某的权益,故法院判定由陈某对大棚倒塌事故负主要责任。
法官表示,农业生产极易受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等影响造成减产或其他损失,具有抗风险性能力低的特征,因而需要依靠长期积累的种植经验和专业技术才能保障增产丰收,故而农业生产是一项有技术门槛的专业性活动,本案中陈某作为在校大学生,本身农业生产种植经验、抗风险能力意识的不足,导致其忽视了农业应急应灾、大棚平时养护的重要性,最终遭受重大损失,教训惨痛。
上述案件反映了农业生产人员在从事农业生产方面,安全生产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以及法律维权意识的缺失与不足,为有效避免此类案件再度发生,需要农业生产人员主动加强自身学习,提升科学种植、抵御风险、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避免类似案件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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