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说,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不重要,而是说,用人单位的市场活动,必须建立在遵守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之上
近期,编外聘用人员“到龄不续聘”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记者获取的《旬阳市人民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已取得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特殊紧缺岗位的聘用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其他各岗位聘用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4周岁不再续聘。
去年至今,该医院以上述文件为由共辞退了12人,都是年满44岁、在医院工作多年的女性。今年被辞退的人经劳动仲裁调解,被补足了经济补偿金,但其他诉求未能实现。该院领导表示,“到龄不续聘”的原因,是这些员工“年龄大了无法胜任一线工作”。8月31日傍晚,陕西旬阳市人民政府在官方网站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人社局立即介入调查,相关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的确,如果员工年龄大了,可能“无法胜任一线工作”,勉为其难留下来,人浮于事,必定增加单位的用人成本。所以,劳动法规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如果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问题是,对于这家公立医院而言,这些不予续聘的员工,只是年满44周岁而已,离法定的退休年龄还有好些年头,况且她们“经验丰富,并不输给年轻人”,恐怕还不能扣上一顶“无法胜任一线工作”帽子,随便“炒鱿鱼”了事。
退一步说,就算这些员工“无法胜任一线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任性辞退劳动者。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审视医院近年来辞退的十多名员工,基本上都是女性劳动者,很容易让人怀疑,对特殊群体存在就业歧视。
不仅如此,对特殊职工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过失,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正是考虑到了,那些为单位作出长期贡献的员工,需要关照和保护,不能让他们在临近退休之际失去饭碗,无依无靠。被辞退的员工,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时候,骤然失去工作,难免会陷入生活的困窘,用人单位以年龄划线,将他们一股脑儿辞退,对曾经付出过的劳动者来说并不公平。
据报道,院方称2017年就有了“到龄不续聘”的规定,聘用的员工“一开始与医院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2011年前后开始一年一签”。或许,医方打的如意算盘是,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等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年一签、一年一签,就能规避这一不利条款,而员工也不能享受“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带来的好处。
可劳动法还规定了,只要劳动者没有法定的过失,以及“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凡是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就应当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医院的规避做法,其实都徒劳无功,应视为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员工们享有相关的权益,院方不能侵害。
劳动立法的核心,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是说,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不重要,而是说,用人单位的市场活动,必须建立在遵守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之上。“女员工年满44岁不续聘”等土规定,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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