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发掘的河南新郑郑公大墓,因出土了百余件青铜器,史称“新郑彝器”。这座位于郑韩故城西城东南部的大墓,仅出土的青铜器就有曲耳鼎、沿耳鼎、盖鼎、鬲、甗、簋、方壶、圆壶、罍、虎形觥、浴缶、盘、匜、鉴、编镈、编钟等,共计102件。
8月25日,“李家楼郑公大墓青铜文物出土一百周年”揭碑仪式在新郑市莲鹤广场举行。河南省文物局局长任伟表示,该揭碑仪式的举行,标志着李家楼遗址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莲鹤方壶被列入首批禁止出国展览文物目录
有专家指出,新郑郑公大墓青铜器,是春秋中期很具代表性的承前启后的器群,它承西周凝重敦厚之绪,启春秋战国清丽开放之先,为新生的中国现代考古学走向实证和系统的区划研究提供了可信的田野资料。
抗日战争时期,为保护国宝免遭日本帝国主义的劫掠、破坏,“新郑彝器”几经辗转,才得以保存。史料记载,这批文物曾先后辗转武汉、宜昌、重庆等地。
1949年冬,装满文物的两架运输机运抵重庆机场,一架飞离重庆直达台北松山机场,另一架则因机场跑道被封锁而未能起飞,自此郑公大墓等珍贵文物一部分被运到了台湾,另一部分则留在了大陆。当时,用作盛酒容器的莲鹤方壶就被装箱放在了飞机上。
众多“新郑彝器”中,莲鹤方壶较引人注目。莲鹤方壶有一对,两件文物其造型、花纹装饰及大小几乎一样。器身饰有翼龙,底座附有卷尾兽,盖顶立着一只鹤。因结构复杂、铸作技艺精湛,当时有专家认为,莲鹤方壶是春秋时期青铜艺术的典范之作。
北京故宫博物院研究员丁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1950年,河南省文物保管委员会代表会同中央文化部代表共赴重庆,接收河南博物院存渝古物。当时的文化部挑取其中新郑、辉县两地出土的青铜器51件调往北京,后分别为北京故宫博物院和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
此后,莲鹤方壶中的一件被保存在北京故宫博物院,另外一件则入藏河南博物院。2006年5月,河南博物院举办了“国之重宝——莲鹤方壶特别展”,故宫博物院和河南博物院将各自珍藏的一件“莲鹤方壶”同时展现给观众。这也是在分离半个多世纪后,两只莲鹤方壶再次团聚。
故宫博物院收藏的莲鹤方壶,高122厘米,宽54厘米,河南博物院收藏的莲鹤方壶,高177厘米,宽24.9厘米。器身的仙鹤、双龙耳与器身主体采用分铸法,既显示了高超的铸造技术,也反映了当时青铜器上动物造型肖像化的潮流。莲鹤方壶主体部分为西周后期流行的方壶样式,造型宏伟气派,装饰典雅华美。
1988年,故宫发行《国宝》明信片,莲鹤方壶身在其中;1999年,莲鹤方壶复制品被当作国礼赠送外国元首;2002年,莲鹤方壶被列入首批禁止出国展览文物目录。莲鹤方壶也被赞为“青铜时代的绝唱”。
郭沫若先生曾赞叹莲鹤方壶是“时代精神之象征”,他评价:“此鹤突破上古时代之鸿蒙,正踌躇满志,睥睨一切,践踏传统于其脚下,而欲作更高更远之飞翔。”
“莲鹤方壶”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河南博物院曾历时5年,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莲鹤方壶”商标下发的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莲鹤方壶”不予核准注册。
2005年12月,河南商标注册投资人王某在第33类酒类项目上申请注册“莲鹤方壶”商标。核准注册后,2008年10月,河南博物院委托相关公司对“莲鹤方壶”提出异议申请。
据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消息,2011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第商标异字第09544号裁定,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裁定申请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并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11年5月27日,河南博物院再次委托上述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
河南博物院认为,被异议人将“莲鹤方壶”申请注册在第33类的酒类产品项目上,取用了“壶”这一古代通用的酒器名称,同时又使用“莲鹤方壶”这一具有历史代表性的酒具名称,没有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性的特点,被异议人作为“知名”商标投资人,抢注被异议商标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属具有欺骗性的夸大宣传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
被申请人王某认为,郑州莲鹤方壶酒业有限公司已经核准注册,并且已经开始实际使用被异议商标,被异议的商标依法应当获得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后认为,“莲鹤方壶”为国家一级文物的名称,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由一家市场主体独占有失公允。被申请人将“莲鹤方壶”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今年也是莲鹤方壶出土100周年。“莲鹤方壶是在战火中幸存下来的珍贵文物,但是,在历史的长河中,还有许多像莲鹤方壶一样的文物流散失落。即使到今天,自然损毁、人为破坏仍然是文物安全的最大隐患。”在当天的揭碑仪式上,任伟说,“我们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加强管理,多学科、多层次、全方位,强化文物科技保护和安全防护能力,守牢文物安全红线、底线和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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