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发布!

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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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已发布。《信用条例》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记者注意到,《信用条例》突出信用环境建设,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推动建立跨省区域信用合作机制。

在规范信用信息管理方面,《信用条例》界定社会信用信息相关概念,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条例》明确省政府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匹配、归集、查询等活动。

在社会信用信息应用方面,《信用条例》提出,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构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并强化结果应用;推广信用承诺制,提高信用承诺的履行认定等规范化建设水平;健全守信激励制度,明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根据规定采取相应激励措施,并完善联合激励实施程序;严格把握失信行为认定,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遵循合法、公平、关联、比例原则实施失信惩戒。

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信用条例》提出,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约谈;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等。

《信用条例》还对保障信用主体的权益方面进行了明确。《信用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中应当合法合规;对失信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的,应当告知失信主体事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明确信用主体享有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查询权,以及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等知晓权,构建尊重信用主体个人意愿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异议、错误遗漏等的处理;规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受理和处理规范,明确失信信息查询期限,规定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在失信信息停止公示以及查询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撤除,同时强化相关部门对信息更新情况的督查检查。

在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方面,《信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诚信建设,明确信用服务机构处理信息和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原则,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丰富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推动信用报告跨地区、行业互认。

四川省人大经济委副主任委员吴泓表示,《信用条例》针对恶意拖欠债务、偷逃税款、制假售假等现象,通过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社会公共生活的透明度,有效降低社会交往的风险和成本,为社会治理奠定良好基础。“同时,《信用条例》突出政务诚信。明确政府依法行政、带头守信践诺,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弘扬诚信文化,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信用自律,培育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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