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76万元的“85后工程师”梁文锦,3年内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后,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约8.5万元;负债97万元的76岁老人张院生,债权人同意其支付5.2万元的债务后,剩余债务“一笔勾销”;负债140余万元的呼某,已宣告破产并进入考察期,经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法院将依法裁定是否免除呼某未清偿债务的责任。
这些债务人,是深圳率先试行个人破产制度以来个人破产案例的事主。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仅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长期以来,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个人则不能。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至今已有三年,目前共有一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一宗个人破产和解案执行完毕,法院依法裁定免除债务人的剩余未清偿债务的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已试行了两年多,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个人破产制度影响大,涉及到经济社会方方面面,在地方充分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很有必要。他认为,一方面,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确有需求,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公平、高效竞争;另一方面,个人破产的本土化模式仍需深入探索,要有配套措施确保制度平稳运行,要“稳”字当头。
《条例》施行的第一个月,深圳中院收到了263件个人破产申请,并且大部分申请材料欠缺。如何快速应对核实,是个难题。“经过筛查,我们与首批12名申请人进行了面谈,面谈后对其中的6件申请进行立案审查,而后受理了5件破产申请。”曹启选说。
《条例》实施第一年收到的申请中,大多数债务人并不符合申请条件。《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在准入门槛中,在深圳居住且有一定时间的社保缴纳这一主体资格是硬性指标。深圳破产法庭法官赵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辅导的一名债务人虽然在深圳缴纳社保,但申请时已有一年多时间不在深圳居住生活,“所以我告诉他不符合申请条件”。
对于这个硬性指标,深圳市人大解释说,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居民,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要求“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根据立法时的初步统计,符合硬性指标的人大约有600万人。
在硬性指标之外,如何界定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具备“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法定情形,是试点初期法官们面临的最大难题。
多位深圳破产法庭受访法官表示,很多债务人并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抱着“破产免债”的侥幸心态提交申请。《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因债务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材料不齐等原因未立案审查的申请有1164件,已立案审查411件,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
上述数字意味着,《条例》施行以来,该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中,因不具有申请资格、材料不齐等原因,大约有71%的申请未获立案审查。
在立案审查中,也有不少债务人因奢侈消费、赌博、借款给他人导致负债累累,或者因债务人证明不了已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不如实披露破产信息、不配合调查等原因,导致其破产申请被法院驳回。例如,一位债务人自述在2020年8月陷入网络“杀猪盘”骗局,被骗26万元,导致负债约24万元。但法院审查发现,债务人确实在2020年8月~9月期间数次向支付宝借款合计10万余元,债务人声称这些负债是遭遇网络“杀猪盘”骗局,但其名下的账户交易明细并没有向金融平台充值的记录,反而有向另外两个个人账户大额转账的记录。法院认为,债务人及其配偶均有劳动能力,且有固定收入,无法证明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不能解释个人账户出现大额转账的原因,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在另外一个案例中,债务人自述,其在经营一家科技公司期间多次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后因公司破产、疫情影响等原因导致负债约150万元,其中 80 万元系为公司提供担保。但经法院审查,债务人无法就其借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提出证据,该公司也未进入破产程序,并无证据证明其陈述的破产经过和破产原因,不符合个人破产法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即便进入个破程序,如果债务人被发现存在违反《条例》等规定,法院也会裁定终结其个破程序。有一个案例显示,2022年9月7日,法院依法裁定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指由法院依法指定的具体办理破产事务的中介机构)。在管理人开展财产调查时,债务人配偶拒绝配合,导致管理人无法查明债务人全部财产,重整程序无法推进。故管理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结重整程序。法院认为管理人的申请于法有据,裁定终结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程序。
《条例》规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不能再去追债,债务人也不能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在一起重整案中,管理人报告,债务人朱某未申报其名下某公司100%股权,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41 笔共约 27 万元,同时拒绝提交其前妻的相关信用卡流水信息。经管理人申请,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朱某破产重整程序。法院后续将依法对朱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法官们在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个破申请的准入门槛逐渐清晰:债务人符合申请的主体资格,具备《条例》规定的破产原因,债务人如实陈述,且已尽到尽力偿债的诚信义务。法院对这些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做了画像,这些人大多是个体工商户、程序员、工程师、灵活就业人员、网约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等,月收入大多数在1万元以下,债务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占多数,自述的破产原因林林总总,糅杂了生活消费和生产经营等等。
曹启选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终极价值在于破产拯救。债务人在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前,往往已陷入经济困境一段时间。法院只能在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提供救济措施,难以事前主动去施加影响。
所以,很多国家建立了通过破产行政职能机构主导的破产风险监测机制,并提前开展债务纾缓工作。如法国设立了独立的过渡负债委员会,该机构负责甄别困境中的债务人,记录他们的债务清偿申请,开展破产程序前的庭外债务磋商机制,促进债权人、债务人等多方共赢局面。
目前,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还处于试点摸索阶段,尚未开展破产风险监测和前端债务纾困工作。“这项工作在全国层面推开个人破产制度时,会更有意义。建议相关部门充分调研,积极推动改革探索。”曹启选说。
来源 | 中国新闻周刊
编审 | 吴瑕 谢丽芬(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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