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服务期辞职被收取5万元“违约金”,还是以“捐赠”方式进行。近日,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一名基层教师的离职遭遇引发关注。
据澎湃新闻报道,据王先生反映,其女儿王丽曾是当地一名合同制教师,在服务期未满时提出辞职,但在办理手续时,当地教育体育局要求王丽须以捐赠方式向当地教育发展促进会转款5万元作为违约金,无奈之下,王丽只能照办。
7月26日,当地教体局曾就王先生的信访答复称,因当地教师短缺,为保证农村教师队伍基本稳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对新招聘的教师约定了最低服务期和违约金,王丽系自愿向当地教育发展促进会捐款,当地教体局为其办理了辞职手续。
相关答复意见书后面,有信访人王先生签名,信访人意见为“同意”。而王先生则称,他从未在当地教体局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后签名,系被冒名签名。
地方教育部门想留住教师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必须依法治教,充分保障教师的权利与待遇。违规收取违约金,恰恰是不尊重教师的合法权利,恶化地方教育生态的做法。而如果查证下来,信访答复意见书上王先生的签名确属冒名,则是错上加错。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另外,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而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对照规定,当地教育部门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于法无据的,这是无效条款,当事教师完全可以不执行。但是,地方教育部门以不缴纳相关费用就不办理辞职手续来“要挟”教师,当事教师也就不得不照办。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王丽在工作近一年后,就通过考试被某地教体局录用为正式教师,但她在2021年被录用时,还是作为“合同制教师”被录用的。据2021年7月当地教体局发布的公开招聘合同制教师的公告,其当年面向社会招聘合同制教师130名,被录用人员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实行5年最低服务期制度。
所谓“合同制教师”,是这些教师并不占编制。这是一些地方“有编不补”或者“无编可补”,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做法。总体看来,这种合同用工可减少对教育的投入,因为合同制教师的待遇保障要低于有编制的教师。而这也是合同制教师离职率高的重要原因。
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必须加大对乡村教育的投入,保障乡村教师的合法权利和待遇。2020年8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规范乡村学校人员管理。其中提出,加强乡村教师编制使用效益评估,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乡村教师编制,严禁长期空编和有编不补、编外用人。“合同制教师”,实质就是编外用人,这也是违反这一意见精神的。
事实表明,“违约金”并不能留住乡村教师,留住乡村教师的一定是乡村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以及乡村教育事业的发展空间。要明确叫停收取违约金的违法做法,并追究地方政府没有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编外用人”的责任。
考虑到农村地区的财政实力比较薄弱,要强化对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的省级统筹,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此切实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待遇,留住乡村教师,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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