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近年来有被泛化适用的倾向。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的一份最新调研报告指出。寻衅滋事罪,因边界不清,导致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8月16日公布的这份报告建议,要加大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其中,特别强调了“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寻衅滋事罪“脱胎”于倍受争议的流氓罪。这一个罪因“口袋罪”而广为人知。又因表述模糊、涵盖宽泛、入罪门槛随意性大,易造成量刑畸轻畸重、而备受争议。
流氓罪虽然在1997年被废除。但消失的只是“流氓罪”这个罪名,其内容则被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个罪所承载。
相对前四个罪名而言,寻衅滋事更是继承了流氓罪表述模糊、涵盖宽泛、入罪自由裁量权较宽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已隐然发展成为新的“口袋罪”。
与以往偏法理上的讨论不同,最高法院此次公布的调研报告给出了较翔实的数据。
报告称,过去10年中,浙、闽两地农村寻衅滋事案件数量、均排在各类罪名的前列。被告人绝大部分系年轻人,其中又以外来务工人员或无正当职业者居多。因违法上访、而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寻衅滋事罪并非自诞生始,就成为一些地方应对信访、上访、缠访者的“法律利器”。
2011年,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全国一审程序中,寻衅滋事案仅892件。到2019年却攀升至43776件。也因此,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寻衅滋事罪被泛化适用并非缘于立法,而更多是执法和司法因素。
一个值得注意的时间节点是,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正式废止了已实施近60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这被普遍认为是,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里程碑事件。
不过,劳教制度被废止后,一些地方领导感慨,应对信访、上访、缠访者的“法律工具”和“政策工具”少了。也正是自那以后,寻衅滋事罪案件数量呈现递增趋势,并从一个“小众罪名”迅速发展成为“常见多发个案”。数据表明,寻衅滋事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在2019年就已突破了5%,进入个罪发案率的前十。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刑法增设寻衅滋事罪在前,劳教制度被废止在后,且时间相隔甚远。寻衅滋事罪,并非是为填补劳教制度被废止后留下的空白而设立的。更不是便利地方用来应对信访、上访、缠访者的“法律利器”。若假手寻衅滋事罪“对付”信访、上访、缠访者,明显是对刑法立法原意的曲解,更有对信访制度故意“寻衅”之嫌。
最高法院此次公布的调研报告指出,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需明确的是,即便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存在诸多问题。信访行为,也并非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首先要承认,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合法,包括权利行使的方式方法,也不得违反法律。
最高法院于2021年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道理。
某地段某与他人商议,为了向当地政府施加压力,解决他们客运面包车即将到期后的经营权问题。组织全体50多辆面包车司机,将车停在某客运站内罢运,致使该客运站秩序严重混乱,大量旅客滞留。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在上述案例中,信访人不是因为合法行使信访权获罪,而是因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获罪。信访人虽然事出有因,也有信访的具体内容,但其维权的形式和手段触犯了相关个罪。这跟“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的寻衅滋事并无关联。
从司法实践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列举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情形,但在个罪中被突破的并不少。
要解决寻衅滋事罪被泛化适用成为“口袋罪”的问题。一方面,司法解释需得到执法者和司法者的尊重,并强化个案中的统一适用。另一方面,也需检讨司法解释中有无仍然模糊的部分,进一步修改完善。
此次最高法院公布的调研报告指出,应“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在刑法尚未修订之前,最高法院以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补强司法解释,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不失为必要的过渡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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