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了环境资源领域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某石材厂主要利用汉白玉和青白玉等原材料生产台阶,生产工艺为半成品石材—雕刻—打磨—成品。2021年3月,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对石材厂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石材厂正在进行石材的雕刻和加工,在石材雕刻打磨过程中产生粉尘,但是该石材厂却未安装净化装置,也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导致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到大气中,污染周边环境。
环保部门认为,石材厂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石材厂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石材厂不服,将环保部门及复议机关起诉至房山法院。
庭审中,石材厂认为,打磨台阶并不是经营行为,而是帮朋友修建自建房,同时石材厂加工打磨时间短,仅打磨台阶棱角,排放粉尘量甚小,没有造成任何危害,且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整改,停止加工打磨行为,符合免于处罚情形。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法院裁定后认为,《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本案中,环保部门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石材厂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环保部门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石材厂陈述其不符合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的主体特征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亦与其在行政程序中的陈述相悖,法院不予采纳。石材厂主张系帮亲属打磨台阶,应免于处罚。法院认为石材厂行为的起因不影响违法行为的定性,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形,故对于石材厂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石材厂的诉讼请求。石材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对周边环境及人体健康均会造成不利影响。为了改善环境卫生,减少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对粉尘及气态污染物的净化、处理及控制措施。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该类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企业或经营者,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防治污染周边的环境。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环保部门将责令该企业或经营者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在一万元至十万元的幅度内进行罚款。如果企业或经营者拒不改正,环保部门将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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