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8月14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长沟人民法庭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当日,房山法院还发布了10起环境资源领域审判典型案例。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检查李某经营的澡堂时发现,该澡堂经营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院内西侧渗坑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随后,环保部门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李某,李某提出听证要求。同年12月27日,环保部门举行了听证会,会后经研究,对李某提出的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并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李某罚款30万元。李某不服,遂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不服,遂诉至房山法院,请求依法撤销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裁判决定,本案涉及《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李某提出环保部门认定涉案澡堂产生的污水排放地点有误,但根据环保部门所作出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对于涉案澡堂所产生的废水排入院内渗坑的事实,李某均签字确认,故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区政府接到李某的复议申请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故房山法院最终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需要所有公民的共同努力。对于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生活或生产废水等水污染物,不但直接污染生存环境,还可能引发其他危害,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携手共同努力保护我们所生活的环境,注重废水污水的排放,确保水污染物的排放时刻处于监管状态,方能真正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建设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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