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1+1:匿名投稿发布侮辱性言论,“网络厕所”亟需拆除

评论1+1:匿名投稿发布侮辱性言论,“网络厕所”亟需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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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网络厕所”,是指当事人照片、行为或言论被网友投稿至社交平台的“厕所号”,这类内容充斥着各种负面情绪,如同肮脏的情绪厕所。据《法治日报》8月14日报道,因投稿的匿名性,不少人将“网络厕所”当作随意发泄的地方。一类是以普通人、网友为主要讨论对象,其中不乏人身攻击、辱骂等内容;另一类是以公众人物为讨论对象,存在P明星丑图、诱导粉丝骂战等行为。

有调查发现,在“网络厕所”的发文内容中,不乏对他人的言语贬低、人身攻击、辱骂等,评论区也是骂战频频。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厕所”的关注者、投稿者和被“挂”者,有不少是未成年人。

北京晚报:“网络厕所”不能游离在监管之外

“网络厕所”,确实臭气熏天;既熏得当事人叫苦声连连,也把网络空间搅得乌烟瘴气。“网络厕所”是虚拟的,无端引战的“厕友”是匿名的,最后的伤害却是实实在在的。暴露个人私密信息、杜撰假消息侮辱他人、相互煽动仇恨和暴力……损害的是他人正当权益,破坏的是网络清朗环境,伤害的是社会文明风气。

为什么充满臭气和戾气的“网络厕所”,竟然可以寄存在网络空间?即便“网络厕所”具有匿名性和隔绝性,平台和监管部门真的就无从觉察?有的“厕所号”运营者为了掩人耳目,声称账号“仅是为当代重压力的年轻人提供一种新颖的放松途径”,打着放松的旗号就可以恶意中伤他人?如果“网络厕所”游离在监管之外,岂不成了网暴的庇护所?

广州日报:撕开“网络厕所”的保护色是大势所趋

与大多数网络圈子类似,“网络厕所”有两层保护色:匿名空间和群体。比起个人账号,“厕所”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可以让个体的声音“被听见”;而其内部的隐匿机制又赋予了个体一定的保护权限,使得他们可以随意宣泄而不必“被凝视”“被审判”。

正如《乌合之众》所言:“群体盲从意识会淹没个体的理性,个体一旦将自己归入该群体,其原本独立的理性就会被群体的无知疯狂所淹没。”在虚拟空间,一些情绪发育尚未稳定的人和一些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足够关怀的人,集聚在这个“隐秘的角落”,相互影响和同化,长此以往,隐匿空间自然乌烟瘴气、臭气熏天。虽然只是少数群体的情绪发泄口,但若对“网络厕所”置之不理,则可能滋生乱象。

南方日报:整治“网络厕所”的臭气势在必行

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网络空间才符合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目前,我国未成年网民达1.83亿,一方面青少年“触网”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小学生互联网普及率达92.1%,另一方面,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也在不断凸显,有害内容隐形变异、网络欺凌丛生等危害不可小觑。

网络是亿万未成年人的“精神家园”,不容“网络厕所”随意污染。当务之急是,要对“厕所号”问题比较集中的贴吧、频道、圈子、超话、小组等板块进行清理整治,必要时采取暂停更新、解散关闭等措施,坚决整治“网络厕所”的臭气。与此同时,压实平台责任,通过提高“厕所号”识别能力,强化恶俗黑话发现能力,开通违规账号平台举报通道等举措,最大限度为“精神家园”消毒杀菌,以强化治理力度,彰显保护温度。

齐鲁晚报:“网络厕所”是对网络文明与法治的叫板

反观“网络厕所”中的不良信息,完全是背叛网络文明、叫板网络法治的行为。比如文明的上网用网行为,应该遵守起码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但“网络厕所”中的信息充斥着粗俗、暴力等问题。不管侵权者是以引流为目的还是为发泄个人情绪,只要伤害他人、污染网络环境都不能允许。

此外,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但“网络厕所”中的侵权者至今仍是匿名形式投稿,加之社交平台缺乏审核把关,导致举报难、处置难。所以,我们不能允许“网络厕所”叫板网络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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