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法院审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某环保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杨某和吕某均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赔偿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约84万元。
被告单位北京某环保公司负责承接区域内餐厨垃圾处理业务。被告人杨某为北京某环保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被告人王某系北京某环保公司吸污车驾驶员,被告人吕某系某小区物业公司经理。
202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某作为北京某环保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伙同被告人吕某,指使被告人王某驾驶吸污车,将北京某环保公司餐厨垃圾污水排放至某小区楼前污水井内十余次。污水经水务公司污水处理站后流入河道,污染环境。
北京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6月以来污水处理站多次出现水质异常的情况,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杨某、王某作为北京某环保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吸污车驾驶员,吕某作为小区物业公司经理,明知餐厨垃圾污水的处理方式,却连续十余次将餐厨污水排放至小区污水井内,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流入河道,导致污水处理站设备异常、损坏,并污染了社会环境。杨某等人实施了违法向河流排放大量有害物质的行为,显然已经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依法应当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单位北京某环保公司,被告人杨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的合理损失及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由北京某环保公司、杨某、吕某、王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析,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是生命之源。目前水资源环境污染日益突出,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生活或生产废水等水污染物,不但直接污染生存环境,还可能引发其他危害,造成恶劣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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