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有专门规定

权威解读: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有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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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在此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近日接受新京报等媒体采访,就我国刑法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有哪些具体规定,发挥作用的情况如何等方面情况作了介绍。

王爱立介绍,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作了全面规定。

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刑法分则共规定了九个条文

王爱立介绍,1979年刑法规定了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主要是破坏资源类的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环境罪等破坏环境的犯罪,进一步补充了相关破坏资源类犯罪。在1997年刑法的基础上,2001年刑法修正案、2002年刑法修正案、2011年刑法修正案和2020年刑法修正案不断修改完善,加大了环境资源保护力度。

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共规定了九个条文,为惩治污染环境和破坏水产品、野生动物、农用地、矿产、林木资源等违法行为提供刑法依据,主要罪名包括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等。

在刑法分则其他章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相关行为的罪名,如走私罪中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渎职罪中规定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2020年刑法修正案提高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档次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党中央作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规定。

2020年刑法修正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对刑法作出以下修改完善。首先,提高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档次。刑法修正案将“污染环境罪”的罪状设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形,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刑法修正案将第338条的罪状设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节严重的”和“情形特别严重的”三种情形,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具体列明“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四种情形,从严处罚污染环境行为。

同时,增设三个罪名。在刑法第341条中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进一步加大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增设刑法第342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增设刑法第344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保护生态系统安全。

王爱立表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我国刑事立法高度重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我国环境资源刑法保护已经形成以刑法专节规定为主体、其他刑法规定为补充、相关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为认定违法依据的完整规定体系,有力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把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法律制度网络织得更加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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