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据江西法院:2022年7月,兴国县三名未成年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到某河潭游泳。黄某甲游到河潭中间位置时下沉,黄某乙找了一根竹竿搭救未果,后黄某乙骑着黄某甲的电动车到周边居民家求救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配合救援队人员展开施救,将溺水人员黄某甲打捞上岸,急救人员在岸上救治约半小时,黄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甲父母以当地乡政府、县市水利部门、该河段采砂权经营公司、监管公司及采砂权承包人未尽到监管责任,将他们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
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甲溺亡河潭不是人群经常聚集地,更不是供公众使用和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不符合公共场所的特征,也不属于采砂经营场所范围内。原告主张黄某甲溺亡的水潭系被告承包经营采砂后未回填形成的,证据不足。且河道上设有“当心溺水”的安全警示标志,当地学校也对家长和学生进行了防范溺水安全教育,严禁学生私自下河游泳,黄某甲仍到河道水潭游泳,是造成其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甲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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