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劳动者高温下“寒心”,通州法院揭示高温补贴背后的法律问题

莫让劳动者高温下“寒心”,通州法院揭示高温补贴背后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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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夏天,北京“火炉模式”超长待机,实现历史首次40℃“三连击”。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实践中仍然存在高温补贴难以趁“热”发放问题。

高温补贴是劳动者的法定待遇,是为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劳动权益而给予的补偿,而非可发可不发的福利。为警惕高温补贴纠纷让劳动者在“烤”验下凉了心,通州法院法官通过两起典型案例揭示高温补贴背后的法律问题,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

案例一:警惕用人单位花式逃避补贴发放

任某系北京某食品公司厨师,工作环境在室内,请求支付入职以来应当享有的高温补贴。北京某食品公司主张任某所处工作环境有空调,不符合享受高温补贴的条件。但该公司出于人文关怀,向其支付了高温补贴,只是工资名目上显示是低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每年6月到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该食品公司称已向任某支付了高温补贴,虽然工资条名目上为低温费,因该食品公司提供的工资条显示低温费在夏季和冬季均有发放,故其称低温费即高温补贴的主张,不予采信。虽任某在室内工作,但食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任某的工作环境有防暑降温设施,故支持任某要求支付高温补贴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

法院调研发现,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故意夜间作业不发放补贴,以冷饮、防暑药品等实物或提前下班代替补贴,明发补贴暗扣工资,以劳动者为临时工拒发补贴等情况。用人单位暗度陈仓逃避补贴发放行为属违法行为。

法官介绍,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文件,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陆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37°C以下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程进度,预防极端天气下强令劳作引发的不利后果,同时,及时发放高温补贴,为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案例二:警惕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

刘某在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一职,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刘某主张其工作有6小时在室外,6小时在岗亭内,岗亭内有空调,有车辆过往时需要外出工作,故保安公司应支付其高温补贴。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而保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刘某工作岗位属于室外岗,工作2小时休息1小时,不享有高温补贴。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岗位虽有部分时间处于室外,但该工作并不具有室外工作的持续性,且在室内工作时有空调,存在降温措施,故其不符合享有高温补贴的情形,判决驳回刘某主张高温补贴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研发现,劳动者需要就自己符合高温补贴条件进行举证,但企业相较于劳动者存在明显的资源、信息和管理优势,而劳动者往往陷入诉讼能力不强、保存证据意识弱的困境,实践中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北京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劳动者败诉案件为70件,败诉率达58.3%,败诉原因主要为劳动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在场所温度达到33℃以上或室外工作具有持续性等。

法官介绍,随着外卖员、快递员、快车司机、网约工等新型就业形态出现,因其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特点,室内和室外工作相互交叉,劳动者难以提供关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环境温度等相关证据,由此引发劳动者败诉风险。

法官提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劳动者主张高温补贴的,应当对自己工作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高温补贴的条件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注意“留痕”,采取书面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若未享受到相应的高温补贴,可以与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沟通协商,要求发放高温补贴。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发放,劳动者可以向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仲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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