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前两节课,大家对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文本结构和著述主旨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这节课我们将集中讨论亚里士多德关于变法和“公”与“私”的措置。
城邦作为一种政治组合,必然要有某些公共的东西,这是任何城邦共同体赖以立基的前提,它为城邦公民共享。建立理想的城邦,公有与私有的措置无非有三种选择:一切归公;一切归私;第三种是部分归公,部分归私。若一切归私,共同体便无以立基,城邦也就毫无可能。主张一切归公者,以柏拉图为代表,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苏格拉底)主张在护卫者中间推行妇孺和财产共有,也就是著名的“第二个浪头”(《理想国》457C-)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方面,柏拉图并未就如何实现公妻制作出具体说明,另一方面,公妻制本身所欲求的整齐划一对于城邦来说非但毫无必要,反而会导致城邦本质的消亡。既然城邦是一个组合物,就应该是品类相异的人们之间的通工易事,取长补短,他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和而不同”,否则的话只能沦为“同而不和”。经济上,不同行业的人们发挥各自所长,恒业加持恒心,他们通过彼此交换获得补偿的同时,增进城邦福祉;政治上,由于自由公民之间的平等地位,主治与受治轮流更替,自由人轮番为治,政治不能作为少数人的恒业,而是所有公民必须轮番从事的共业。
亚里士多德指出,公妻制非但无法达成柏拉图所预期的城邦的和谐,反而会带来新的纠纷。柏拉图倡导的“一大二公”,表面看来,每个人都会宣称“这是大家的”、“这是我的”,实际上,所指涉对象并不会得到任何实质性的关心,说“全社会都来关心”,事实上的结果却往往是没有任何人关心:“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人们要是认为某一事物已有别人在执管,他就不再去注意了,因为在他自己想来,这不是他对那一事物特别疏忽;在家庭中,情况正是这样,成群的奴仆往往不如少数侍从更加给力。依据柏拉图所述苏格拉底的制度,每个公民将有一千个儿子:可是这些儿子不是个别公民的儿子,每个公民应该是任何儿子的父亲,每个儿子也应该是所有各个父亲的儿子,结果是任何父亲都不管任何儿子。”(《政治学》,1261b-33- )
这样,妇孺归公企求过度一致,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普遍了,却变得淡漠了。若将柏拉图理想中的制度与各城邦已有的惯例比较,何者为佳?现在看来,结论可谓不言自明。公妻制更为严重的问题还在于,由于人们不知道彼此之间的亲属关系,各种伤天害理、悖逆伦常的行为将时有发生。
至于财产公有,若奴隶耕种主人的田产,倒是相安无事;若是自耕农民,必然会因劳动和报酬不得其平而引发种种纠纷。为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财产一般而论应属私有,在某些涉及应用的方面可适当归公,划清公有与私有之间的界限和各自的范围,从而消除不必要的争吵。自爱是人的自然本能,慷慨乐施则是偶然的冲动,属于自爱的延伸,立法者创制法律,在谴责并抑制私欲膨胀的同时,应当顺应自爱这一人之常情,进而将其引向慷慨观念,只有在财产私有的体系中,乐善仁心才能得到发扬。若一切归公,人们的慷慨善心将无从表现。立法者应当明白,现实中因财物而起的种种罪恶,是人类的罪恶本性所致,其根源并不在私产制度,这种罪恶并不能通过公产制度予以解决。而且,《理想国》中只是明确说在护卫者中实行妇孺财产公有制度,并未论及大多数农民,如果大多数低级公民的家庭财产一切归公,与护卫者阶级融为一体,那么凭什么让这些人接受被统治的从属地位?若不作变更,现行城邦中的种种罪恶照样发生。另外,柏拉图所倡导的教育方案并未涉及大多数低级公民,若这些人未能得到妥善组织,护卫者的公共生活也就难以得到保证。
关于私有财产份额,在《法律篇》中,苏格拉底在谈到关于土地和房屋的正确分配时指出:“土地和房屋应该分配得尽可能相等。……土地必须大到足以供应一定数量(不能更多)的人民过有节制的生活。”(《法律篇》,卷五-737)亚里士多德认为这样的叙述过于模糊,更为清楚的表述应该是“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节制)而宽裕(自由)的生活”为尺度。这应当是亚里士多德心目中自由人的基本保证,而一个政体的稳定,依靠的正是处于极富与极贫之间的中产阶级(《政治学》,1295a25- )。
与柏拉图的极端方案不同,其他立法家都是从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救治方案,以消除因贫富不均引发的种种罪恶甚至内乱。亚里士多德接下来分别对如下几种政体做了分析评论,诸如卡尔西顿的法勒亚(Phaleas ofChalcedon)创立的政制、米利都的希普达摩(Hippodamus of Miletus)创立的政制、斯巴达政制、克里特政制、迦太基政制以及雅典政制。
立法家法勒亚提出的一套均产制度,即在规定财产限额的同时,规定各家子女的人数,即计划生育,在他看来,财产有限的情况下,若不限制人口,小康之家便无法自给,最终必然导致作奸犯科甚至叛乱革命。均产之外,还要通过均等的教育,节制人们的欲望。对此,亚里士多德指出,同样的教育在不同的人身上其效果往往形同天壤,而且,人间的争端、城邦的内讧并不完全起于财富的失调,那些杰出者反而会因为过分平等而心生憎恨,甚至起而造反。人们作奸犯科并不一定出于缺乏衣食,情欲、贪婪经常会使那些衣食无忧者铤而走险,“人类的恶德就在他漫无止境的贪心,一时他很满意于获有两个奥布尔的津贴,到了习以为常时,又希望有更多的津贴了,他就是这样的永不知足。人类的欲望原是无止境的,而许多人正是终生营营,力求填充自己的欲壑。”因此,法勒亚的均产立法并不足以救治这种罪恶,“法勒亚所倡议的政制的一般措施只能借以防止较轻的犯罪。”(1267a-18)对此,亚里士多德指出,立法者“惟有训导大家以贪婪为诫,使高尚之人都能知足,而卑下的众庶不免于非分之求,但既无能为力,也就不得不放弃妄想;至于他们分内应得的事物当然应该给予公正的分配,勿使发生怨望。”(1267b-5)另外,法勒亚规定财产的限额时并未考虑城邦应对诸如战争这样的不时之需,他所平均的财产也仅仅以地产为限,并未涉及动产。
米利都的希普达摩将公民分为三个阶级:工匠、农民和战士;他将全邦土地划为三部分:神庙地产、公家地产以及私人地产,庙产承担诸神节庆贺祭祀费用,公产承担军费开支;刑事诉讼也归为三类:殴辱、伤害、杀人;行政人员承担的公务也分为三类:一般公众事务、外邦侨民事务以及孤儿事务。对此,亚里士多德批评指出,希普达摩的立法事实上将工匠和农民排除在公民团体之外,因为工匠既无武装也无田产,农民只有田地而无武装,城邦公职被战士阶级垄断,战士既要打仗,又要耕种公共土地,这就使战士无异于农夫。农民只耕种私有土地而自食其收获。这就使当初将土地划分为公、私两区变得毫无必要。亚里士多德为此质疑道:“为什么不让农民就所分配的同一块双份的土地上从事耕耘而兼供私家和战士(公家)的粮食呢?在所有这些问题上,希普达摩的思虑是混乱的。”(1268b-2)
对于立法家吕库古创立的斯巴达政制,亚里士多德指出,农奴黑劳士(Helots)阶级始终是其难以驾驭的不稳定因素,还有斯巴达妇女的放荡不羁、生活奢靡且迷恋财富,使得斯巴达的男子气被妇女气消解,使得斯巴达人养成了贪婪的习性。斯巴达贫富不均日趋严重,有的家产巨万,有的贫无立锥,虽然法律上规定土地不得买卖,但事实上又许可财产任意赠与,其后果与土地兼并无异。财产不均导致青壮男子人口锐减。立法者鼓励生育,凡有三子之父免除兵役,四子之家免除城邦一切负担,但由于贫富不均,致使多子人家日趋陷入贫困。贫富不均也影响到监察院制度的有效运转。由于监察官(ephors)往往出身贫困之家,他们一旦当选,便公权私用,趁机敛取钱财,致使受贿之风大行其道,加之监察官权力过大,其影响更加恶劣;共餐制(phiditia)本来是一种平民化的举措,但在实践中贫困公民往往无力承担餐费,许多斯巴达人因此而丧失公民权利;斯巴达经常忙于战事,致使国库空虚,财税不足,公共财政入不敷出,土地兼并使大部分田地落入私人手中,他们中饱私囊,偷税漏税,致使城邦“日渐陷于贫困而私家则越来越趋于贪婪。”(1271b-15)
克里特政制本是斯巴达政制的原型,但克里特的会餐制度较斯巴达优越。在斯巴达,交不出餐费即被取消公民资格,而克里特的会餐费用由公家承担,人人都能吃到公粮;克里特的哥斯谟(Cosmoi,类似斯巴达检察官)制度不如斯巴达的检察官制度优越,其人选仅限于几大宗族,而这几大家族之间经常围绕哥斯谟权位争斗不休,甚至时常导致哥斯谟职位停摆,致使克里特政制沦为一种“门阀政治”;由于岛国的地缘优势,使得克里特不必担忧外敌入侵,其农奴也比较守本分。
迦太基政制总体是修明的,该体制与斯巴达政制有某些相似的地方,诸如会餐制度、监察院、国王,比斯巴达优胜的地方在于其能够做到选贤与能。但迦太基政制经常在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之间摇摆,这有悖于当初建立贵族式的混合(共和)政体的初衷,一方面,公民大会的权限过大,可以否决国王和长老的议案,另一方面,行政人员的选任不仅凭借才能还要视其家产,兼取尚贤(贵族)与尚富(寡头)两种标准,使得迦太基政体“几乎好像是两者之外的另一种政体了。”(1273a-28)
梭伦是雅典著名立法家,为了平抑先前寡头政治的专横,制定新法,将雅典人口按照财产分为四个等级,并依照等级赋予相应的政治权利,颁布解负令,废除债务奴隶制,解放平民。借以将贵族制的尚贤原则(执政官)、寡头制的尚富原则(元老院)、民主制的多数原则(陪审法庭)融合起来,从而弥合长期困扰雅典的贵族与平民、富人与贫民之间的敌意和党争,对此,梭伦立法诗这样写道:“我给予民众如此的地位,以满足他们的需要,我既不剥夺他们的荣誉,又禁止他们贪婪;然而,对待权贵和富人,我也同样不使不相称之礼加诸其身;所以,我手擎巨盾,庇护双方,不使任何一方遭受不义的侵凌。”(《雅典政制》,章12)然而,后来雅典政体的发展却是梭伦当初始料未及的。波斯战争期间,雅典确立海上霸权,平民担任水手,他们凭借军功在城邦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鄙俗的平民英雄便利用平民的气概压倒了财富和勋阀贵族的势力。”(1274a-13)到伯里克利时代,元老院职权遭到极大削弱,陪审津贴、观剧津贴,执政者通过各种举措想方设法讨好取悦普通民众,这就使雅典政体堕落为一种极端的民主政体。
可见,立法家的原旨与政体在实践中的表现经常会出现错位,而造成这种错位的动力很大程度上在于财产关系的变迁,因而导致不同阶层在政体中力量对比的变化。无论是对政治理论家还是实践中的立法家和政治家来说,在关注政体的法理文字表述的同时,需要更多地关注其实际的运行,法理与事实、理论与实践、愿景与实景,彼此对观,相互验证,并作出及时且有针对性的调整或救治。由于财富不断易手,以及法律难以避免的漏洞,经常导致政体内权力关系的失衡,贵族与平民、富人与穷人、才德与(公民)身份,它们往往彼此纠缠,相互掣肘,某一阶层或群体由于获得过分的影响力,便将自己的私利标榜为城邦的公益,一朝权势在握,便随性自为,其他阶层不得其平,便会趁机起而造反。
在变法实践中,政体变革者需要慎之又慎,亚里士多德为此向政治家作出如下意味深长的提醒,这应该是得自雅典人从梭伦时代以降不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的理论总结:“人们倘使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要是变革所得的利益不大,在法律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些缺点还是姑且让它沿袭为好;一经更张,法律和政府的威信总要一度降落,这样,变革所得的一些利益也许不足以抵偿更张所受的损失。……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1269a-20)
好的,这节课的内容就讲到这里。下一节,我们将集中探讨亚里士多德政体类型学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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