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已在今年4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7月27日正式发布。
这也意味着,凡是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情复杂或有其他情形,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的环境资源案件审理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最高法工作人员介绍,专门性事实查明是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一方面,生态环境侵权具有长期性、隐蔽性、滞后性以及损害后果不确定性等特点,损害数额的认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的查明需要借助环境科学领域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在生态环境修复领域,修复目标的确定、修复方案的选择、修复过程的监督和修复效果的评估同样涉及大量专业技术性问题。再一方面,作为当前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技术保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尚存在鉴定机构和人员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囿于专业知识的不足,人民法院审查、采信鉴定结论也存在一定困难。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最高法颁布的《规定》共16条,包括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组成,集中管辖和专门法院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履行等。
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是指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的人民陪审员,可以是现职人员,也可以是离任、退休等人员。
最高法工作人员介绍,这个制度的目的是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中专门性事实查明的特殊困难,因而必须符合具备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的基本要求。另外,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宜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资格设置过高标准,只要达到一定程度的专业性即可。“这既体现了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同时也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妥当确定专业性的标准,确保实践中能够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
而对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时,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如何规定的问题,最高法工作人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4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第16条采用“列举+兜底”的规定,明确“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当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5条则规定,具有重大影响或重大复杂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及行政环境资源案件,原则上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按照上述精神,《规定》在第7条、第8条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环境资源案件,组成三人合议庭。但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及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的规定组成七人合议庭。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赵倩 实习生 任彤彤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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