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禁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容“灯下黑”

评论丨禁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容“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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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明确一个概念:“对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应该如何界定?进一步说,“生鲜灯”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标准?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该《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可能有这样的体会:在超市或农贸市场里,果蔬肉类等生鲜食品看起来格外鲜亮,一旦买回家去,这些农产品就立刻显得黯然失色。“买家秀”与“卖家秀”之间的强烈反差,实际上都是“生鲜灯”在发挥作用——摊位上安装的灯具,并不只是用来照明,很多时候,还起着美颜滤镜的作用。

↑“生鲜灯”网店宣传页面。

“生意好不好,卖相很重要”“不好看,谁会买”“好生意都用生鲜灯”……电商平台上,类似的广告语随处可见,某些生鲜灯销量好的店铺,月销量数以千计。而围绕着生鲜灯,已经细分至不同类别:红灯搭配冷白光用于鲜肉类,红光搭配暖白光用于熟食、快餐店,绿光搭配正白光用于绿色蔬菜区,冷白光用于海鲜……除了颜色配置,生鲜灯的安装位置和布局也有颇多讲究,让消费者浑然不觉地堕入美颜陷阱。

尽管消费者对此颇有微词,却无法阻止商家对“生鲜灯”趋之若鹜。究其原因,“灯光营销”确实能优化视觉感受,使人产生一种美好的错觉。更为重要的是,因为“生鲜灯”缺乏明确的管理规定,消费者即使感觉上当受骗,往往也投诉无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是检查食品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等与质量相关的事项,“生鲜灯”显然超出其业务管辖范围之外。

“生鲜灯”大行其道,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粗暴伤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市场监管总局此番明确“生鲜灯”的管理细则,既是对消费者呼声的正面回应,同时也是对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完善细则是强化执行的第一步。以此而论,要求对“生鲜灯”进行“验明正身”,实际上也是为下一步规范市场管理奠定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并非一刀切叫停所有“生鲜灯”。关键在于,无论使用什么样的灯具,都不得“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因此,有必要明确一个概念:“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应该如何界定?进一步说,“生鲜灯”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标准?

店铺摊位采用灯光照明无可厚非,但消费者权益不应“灯下黑”。“生鲜灯”之所以饱受诟病,一方面在于其美颜滤镜的属性令人防不胜防,另一方面则在于受到欺骗后无力吐槽。目前距离新规正式实施还有不到5个月的时间,这既是给规范市场行为留下的过渡期,也是为完善监督管理留下的准备期,明确对误导消费者行为说“不”,显然只是规范“生鲜灯”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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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1381292hjdo

    我以前没有注意过,最近在菜场买了一次猪扇骨,真的反差太大了,在灯光下真的太漂亮了,可是付款后拿走的时候,简直是完全变了样,尤其是颜色,真的和手机的美颜和滤镜一模一样!以后真的要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