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本不该湮灭在家暴和性侵中的女孩
作者 常芳菲
四川阿坝州藏区农村的30岁姑娘拉姆是个生活博主,拥有几十万粉丝。在短视频里,她有时候直播在山上挖羌活,有时自己一个人在厨房里忙碌。但这一切都被暴力终结了。
9月14日,拉姆的直播中走来了一个人,紧接着屏幕黑了,手机那头随后响起尖锐的求救声。拉姆前夫唐某在她身上浇满汽油后,纵火焚烧。在ICU深度昏迷16天之后,拉姆最终伤重去世。
腾讯《谷雨》的报道中,拉姆前夫唐某曾在婚内多次使用暴力,甚至在离婚后威胁拉姆,如果不复婚就带着两个儿子跳河。拉姆曾多次报警,但唐某都没有因此受到实质性处罚。
在微博上,#拉姆#话题阅读量突破4亿,里面承载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愤怒和担忧。
我们为此采访了吕孝权律师。作为一名妇女权益法律援助律师,他日常的工作就是与贫弱女性群体打交道。
作为李星星指控鲍毓明性侵一案(化名)的代理律师,当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关注,他说:
“关于案件,各吃瓜群众可以有各人不同的评价。从我和郭建梅律师的角度来说,我们能做的就是依法依规理性开展相关代理工作,遵守基本的律师执业纪律、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不做任何可能二次伤害被害人的事情,并在法律框架内根据事实证据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提到拉姆案,他说:“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针对女性的恶性性别暴力案件,论及根源,一是根深蒂固的性别歧视,整个社会尚未树立起对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实施零容忍的基本态度和立场;二是法律制度构建层面的歧视,比如执法、司法机关如何看待家庭暴力,是家庭纠纷、家务事,还是违法犯罪行为,认识的不同决定了处理方式的不同,处理方式的不同,又决定了执法效果的不同,遗憾的是,拉姆案的结果是一个悲剧。”
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在中国的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女性曾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平均遭受到35次家暴后,才会报警寻求帮助。
尽管家暴案的数字如此触目惊心,吕孝权依然认为很难代表全貌。“任何调查数字都只能做为参考。我们曾在农村做家庭暴力相关田野调查,把村民们都集合在一起,问是否遭受过家庭暴力,没有人举手。”吕孝权说道,“但如果换一个问题,可能就会得到不同的答案,我们接着问,有没有人被爱人打过、骂过,很多人(主要是妇女)都举起了手。”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年半来,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但吕孝权认为,和真正潜在受害者的需求相比,这个数字还远远不够。
“除了统计申请数量、核发数量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同时统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字,以及违反的施暴者被如何处理。”吕孝权说,“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全面反映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实际作用。”
家暴、性侵犯罪都是复杂的社会议题,我们希望通过吕孝权直接或间接接手的几个案件,窥见女性在维权困境中寻求重生的难度和机会。
拉姆案发生在《反家暴法》实施4年7个月之后,是很值得我们反思的。
拉姆尝试过报警,而在出警之后,执法机关看到两家在抢孩子,就认为这是家庭纠纷,不需要公权力介入干预。在这段时间里,如果有一次出警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干预,比如依法处罚施暴人(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行政拘留、罚款,甚至必要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追究等),为拉姆提供相应的救助转介服务,或许拉姆的悲剧可以避免。
这反映的是《反家暴法》实施之后,整个社会有没有树立起对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基本理念的问题。目前来看,我们距离这个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拉姆案件中,相关执法机关的应对和处置是存在问题的。如何痛定思痛,强化基层执法机关对涉家暴案件的认识及有效处置,是需要认真考虑的。至少,我们不应当再让类似拉姆这样的惨剧再次上演了。
这让我想起了10年前,我们机构所代理的26岁的女青年董倩(化名)新婚后308天即遭丈夫家暴致死的案子。
董倩在新婚后仅仅308天,即因家庭琐事被丈夫王某殴打致肺挫裂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董倩与王某也曾有过一段甜蜜的时光,但恋爱期间,王某就已经多次对董倩动过手。董倩在王某的道歉忏悔加威胁之下,考虑到家人的人身安全,选择与王某登记结婚。
结婚三个月后,情况急剧变化。2009年3月,董倩第一次报案并且离家出走;一个月之后,董倩提出协议离婚,王某拒绝。从此,董家从此不断遭受威胁恐吓和持续骚扰。最终,在2009年6月17日,王某再次把董倩带到河北廊坊非法拘禁了15天。期间,王某对董倩进行了反复殴打。在逃回家后,2009年8月14日,董倩住院治疗,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悲剧发生之前,董倩父母印象当中记得的报警至少就有8次。但遗憾的是,无一例外,都未能得到相关公安机关的有效干预和保护。
警察每次都会出警,但又每次都当家务事调解处理,以致暴力不断升级直至董倩被丈夫王某打死。董倩父母听得最多的话语就是:“你姑爷连个固定住所都没有,没有办法。”“就算离婚,现在还是夫妻,不好管。”“如果是轻伤,我把你姑爷叫过来说和说和……”
王某将董倩从丰台出租屋抓到河北廊坊1个多月,董母报警,警察甚至依然认为董某电话里说的话没法证明她被劫持。直至董倩躺在医院里病重垂危,警察才第一次对施暴者王某采取了干预措施。董倩在神志清醒时,屡次劝阻母亲不要再报警。“女儿一再说,怕报案的话,我们家日子不好过,事实上我们的日子也确实不好过”。
事实上的无效报警,一定程度上会纵容施暴人。施暴人会认为,报警也不会对他本人造成任何影响。而对受害人来说,时间长了会产生“报警无用”的无助感,当再三感受到无助后,受害者也就不会轻易再向外求助了。无论对受害者,还是对执法、司法机关来说,这都是莫大的悲哀。
2014年夏天,一个年轻女孩来到了我们律所,因家暴离婚的问题咨询律师。在咨询过程中,值班律师惊讶地发现这个施暴者,竟然就是曾经殴打妻子董倩致死的王某。他已经在当年刑满释放。尽管律所想要提供帮助,但当事人担心危及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最终选择逃离北京来终止暴力。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将自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我们根据法条的原文来进行理解的话,离婚冷静期适用于所有的协议离婚案件,包括存在家庭暴力、婚外情、虐待等情节的情况,不适用于起诉离婚。
所以,大家也就听到了这种说法,如果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的因素里面有家庭暴力、虐待、婚外情等因素,建议直接走起诉离婚。客观上,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确实增加了当事人的离婚成本(包括时间、经济成本等)。
遭受家暴以后,很多当事人最大诉求就是要离婚,追究施暴方的法律责任是第二位的。之前一旦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当天就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立即解体。但如果协议离婚需要冷静期,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施暴方不去民政局办理手续,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可能受害方要为离婚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且根本无法保障所遭受的暴力会否进一步升级。
而另一个因家暴离婚的案子,不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刑事案,但让我记忆深刻。
我从2008年进入北大妇女法律中心(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前身)就在跟进的一个案子,12年过去了,案子还没明确的结果,甚至都还难以知道何时会有一个最终结果。
基本案情是: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北京农村籍男子,后双方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夫妻二人也曾有过一段幸福的小家生活,但半年不到,丈夫前妻突然出现在家里。从此之后,丈夫性情大变,多次对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将其打伤入院。
为此,李女士曾多次拨打110报警。施暴丈夫也曾数次给李女士写下书面承诺书,保证以后不再殴打李女士,但一切都是空谈。
最终在被丈夫打出家门后,无家可归的李女士选择提起了家暴离婚诉讼。十年过去了,离婚官司从基层法院打到中级法院,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申请检察院监督、高院再审等多轮程序。
与此同时,伴随离婚诉讼,还衍生出两个关联诉讼:
一个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丈夫曾以其他个人的名义向女方亲姐姐分两次共计借款20万元。离婚的时候,男方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这个官司也是一同历经了数轮审判程序。
另外一个是离婚诉讼过程中,男方父亲以李女士及男方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房屋侵权诉讼,认为李女士夫妻二人没有经过其同意,将其房本偷出来后擅自把其房子给卖了,要求李女士夫妻二人归还全部售房款及利息,案子也是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多轮审判程序。
在打官司过程中,李女士身心俱疲,前段时间刚做完一个手术,身体正在康复之中。跟她对话,你能很明显感觉出来她的精神状态非常不好,焦虑,抑郁,说话有点语无伦次,逻辑不清,这纯粹是因为男方的伤害,以及无止境的诉讼给她的身心造成的巨大创伤。
这是我经手的一个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反家暴个案。它没有形成恶性刑事案件,但是被害人维权的成本,真的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这是2011年发生在辽宁营口的一个性侵未成年少女(包括幼女)的案件,这个案件当年产生了轰动性社会影响。
基本案情是:13岁的王月(化名)被同龄的张倩(化名)从学校哄骗出去,到22岁的林宁(另案处理,涉嫌强迫卖淫罪)的出租屋里,后者通过殴打、欺骗、威胁等等这种方式,迫使王月在出租屋里滞留了长达18天。
这期间,王月和另一位被非法拘禁的未成年少女董璐被强迫吸食冰毒、观看黄色录像,一旦遭遇反抗,林宁就对其威胁殴打。自此之后,幼女王月和董璐迫于暴力,不得不听从林宁的安排到当地宾馆为几位成年男性提供性服务。最后在被公关机关解救出来的时候,王月和董璐的父母都很难认出她们。随后她们两个人均出现了应激障碍,长期恐惧、焦虑、失眠,最终被迫休学在家,完全无法和人沟通。
涉嫌性侵犯罪的4个嫌疑人,在当地都有一定的身份和地位,有退休干部,有企业主,有村委会干部。
案发以后,被害人亲朋在网上曝光了案件,并通过热线给我们打了电话,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具有典型倡导价值的极为恶劣的性侵未成年少女(包括幼女)的案件,是推动刑法修订,废止已存在十几年之久的恶法——嫖宿幼女罪的很好的契机之一。
这个案子的第一个难点是定性问题,作为被害人代理人,我们坚决反对定性为嫖宿幼女罪,那是对这些已经遭受侵害的被害孩子们身心的巨大二次伤害,也是给她们泼脏水。
这些被侵害的女孩都是中小学生,你说她们是卖淫幼女,这个逻辑和事实都难以成立吧?但相关基层执法和司法机关确实就是考虑定性为嫖宿幼女罪的。在量刑问题上,据之后我们跟被害家属的回访,4个被告人量刑在有期徒刑5年~7年之间,基本都是嫖宿幼女罪的起点刑。
但如果定性为强奸罪,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人数众多,以及其他恶劣情节,案件量刑则完全可能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第二个难点,就是考虑能否通过个案,从法律层面推动刑法修正废止嫖宿幼女罪。
为此,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我们适时在北京召开了“嫖宿幼女罪专题研讨会”。研讨会邀请到全国人大内司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华女子学院、社科院法学所等知名法学专家、心理学专家、性别专家,知名妇女NGO代表,《法制日报》《中国妇女报》《检察日报》等数十家国内媒体60多人参会。
专题研讨会主要分享、讨论了嫖宿幼女罪的特点、难点及对策,全国人大法工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建议的答复,各参会专家们的专业意见,以及关于嫖宿幼女罪未来的改革方向等焦点问题。
几乎所有与会专家学者均认为,在彼时法律框架下,“嫖宿幼女罪”应该废止或者修改,至少要进行必要的限制性解释。
会后,一方面,根据“嫖宿幼女罪专题研讨会”上各与会专家发言,千千律师所第一时间归纳、整理出关于嫖宿幼女罪的的法律意见书,并分别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妇儿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等七个部门递交,以期推动刑法对嫖宿幼女罪的废止或修改。
另一方面,自2010年起,千千律师所就开始与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孙晓梅老师合作,在全国两会期间,递交“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的两会提议案。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我们立即号召并组织各地志愿律师、高校学生、对此话题感兴趣的网友通过发送邮件、邮寄书面修改意见,直接在中国人大网上相应位置提修改意见等方式(由千千律师所提供书面的修法具体模版建议)积极推动嫖宿幼女罪的修改。
皇天不负有心人,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嫖宿幼女罪从此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但办理这个案子,有一个永远的伤痛——案件完结后当我做跟踪回访时,得到了惊人的噩耗:案件中受伤害最深的一个女孩(案发时13岁)被诊断得了白血病,在很快花光了当初的30万元赔偿款后,因无力继续支付昂贵的治疗费,延误耽搁了连续治疗的最佳时间,最终医治无效去世。
我见到吕孝权,是在朝阳区一栋商住两用楼中。100多平米的房子里,坐了七八个人,客厅也要用来办公。采访的两个多小时,隔壁时常响起装修的电钻声。而整个千千律师事务所已经这样运转了十多年。
这个律所由知名公益律师郭建梅创立。十年间,代理过深圳山木集团总裁宋山木强奸女员工案、南方日报知名记者成某性侵女实习生案、四川李彦以暴制暴杀夫被判死刑案、河南桐柏20名小学幼女遭教学点老师性侵案、宁夏灵武12个学龄前女童遭教学点老师性侵案、福建半岁女童遭远房堂叔性侵案、广东惠州38名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纠纷案等众多知名涉性别暴力和性别歧视案件。
谈话的始终,吕孝权都显得冷静、平和、没有过多的情绪,官司再难,他也很少有灰心的时候。
他说:“做妇女权益公益律师,是我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不存在道德层面比其他商业律师更加优越的问题。通过个案办理,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倡导推动国家法制的改革和完善,这是公益律师的重要使命和核心工作。令人欣慰的是,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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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应该把“除家暴外”加入
旧街口大爷 回复 @南衙刺史: 支持
以后有报警2次以上,没能制止升级并离婚的,警察都要开除,并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