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岁9个月男孩命殒车底 司机被判交通肇事罪获刑1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1岁9个月男孩命殒车底 司机被判交通肇事罪获刑1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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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四川乐山小伙王某驾车去一个小区接朋友吃饭,刚起步没走多远,1岁9个月的男童小宇不幸殒命车下。当时,男孩的头部位于车辆左后轮处,整个身体位于车底。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对此事故认定为“行驶过程中碾压小宇”,检察院指控其“行驶时未尽到注意义务碾压到被害人”。

车祸发生地点

由于事发现场监控缺失,关于小宇如何进入车底的问题,检方表示不作猜测,作为证人出庭的交警则分析其可能“从车头右前方进入车底”。鉴于小宇整个身体在车底,仅头面部受伤,其他部位均未受伤,车身四周也无碰撞痕迹,王某及其家属猜测,小宇可能一开始就钻进了车底“躲猫猫”,结果发生意外。

近日,乐山市马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则认为事故属“意外事件”,目前已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岁9个月男童被压车下,抢救无效身亡

2021年11月13日,王某记得那天是周六,天气阴。由于朋友相约一起吃晚饭,他便开车先去接了一对夫妻,之后又开车去“林工商小区”接另外一个朋友宋某。

“林工商小区”是当地人的通俗叫法,该片区域内有大渡河造林局马边分局办公楼、茶厂办公楼、安置房小区以及一家汽修厂。王某是大渡河造林局马边分局的职工,他很熟悉小区里的路,大门进去一条路开到底调头出来,他靠右侧低矮的围墙边停好车,但没有熄火。

林工商小区

王某回忆,当时他看到左后方花台和水池处有几个小朋友在玩耍,而左侧不远处的墙脚下,有几个大人围在一起烤火。一两分钟后,朋友宋某下来了,本想直接从左后门上车,看到车后排左侧有人,便从车后面绕到右后门上了车。

王某称,他从驻车P挡换到倒车R挡再换到前进D挡,其间通过车载360倒车影像发现四周无人,便向左打方向盘准备离开。不料,刚起步行驶没多远,他突然感觉轮胎压到了东西,赶紧停车。此时,车外有个女子正在猛敲车窗玻璃。

王某表示,自己下车后发现,左后轮压到了一个小男孩,孩子是趴着的,脸部朝下,身体在车身里面,他赶紧让朋友拨打了120和122。围过来的群众准备抬车救人,但没有抬起,又担心对小男孩造成更大伤害,王某上车往后倒了一点距离,小男孩才被抱了出来。

在等待救护车的过程中,为了尽快抢救孩子,王某驾车将小男孩和家属送到了马边县人民医院。当晚,小男孩经抢救无效去世。事后,王某才得知,小男孩名叫小宇,年仅1岁9个月,家就住在事发现场旁边的安置房。

车祸到底如何发生?当天相关区域监控停电无法调取

忆及那场车祸,小宇的父亲称,当时他准备回家丢垃圾,小宇就在后面跟着,妈妈也跟在小宇后面。他刚走到楼梯口,就听到后面传来刹车声音和撞击的声音,小宇的妈妈在喊“救命”,他回头看到一辆车在倒车,将其拦下后发现孩子被压在左后轮下。

向女士是当时在现场附近烤火的人之一,一起烤火的有小宇的父母和外婆等人。向女士回忆,当时她的女儿和其他几个小朋友一起在水池边的柿子树下玩耍,小宇来烤火堆这边玩过,也在其舅舅的车子那里玩过;过了一会儿,小宇父亲就先走了,两三分钟后,小宇母亲也起身走了,可能是去找小宇了,后来就听到小宇母亲吼了起来,过去一看就发现出事了。

事发小区通道

对于车祸到底如何发生的?王某表示,他确定自己在车辆起步行驶后,前方和左右两边都没有撞到人,当时速度很慢,车辆处于怠速状态,但车子轮胎压到东西时感觉很明显,他第一时间就赶紧停车查看。

事后,经过司法鉴定,小宇头面部多处受伤,其他部位均未见外伤痕和骨折,其损伤符合车辆一次性碾压形成,未发现多次反复碾压的痕迹特征。

此外,马边县交警大队查验车辆,未发现车身有碰撞痕迹。经过司法鉴定,事发时王某驾驶的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对现场留下的制动痕迹进行司法鉴定,速度介于每小时10-12公里之间。

关于车辆行驶距离,王某在事发3个月后接受警方第一次讯问时称,他估计也就1米左右,事发7个月后接受第三、四次讯问时,纠正为大概5到6米。不过,警方侦查实验距离为12.5到12.6米。

相关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当天该区域监控为停电状态,无法调取当日监控记录。

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全责:未尽观察义务、未按规范安全行驶,且未避让行人

事发后,马边县公安局民建派出所先以王某过失致人死亡侦办此案。2022年7月7日,案件移交马边县交警大队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侦办。

2022年7月12日,马边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行驶过程中碾压幼儿小宇致其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此,王某表示不服,认为是在起步阶段而不是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当时车辆也未熄火,不可能下车绕场一周后再起步行驶,不存在未尽观察义务,事故的发生是受害者监护人疏于管理,放任受害者钻进车底所造成的。

2022年8月10日,乐山市交警支队复核认为,王某未尽观察义务,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避让行人,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原事故认定书引用参照法律条款不充分,责令马边县交警大队重新认定。

2022年8月16日,马边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之规定,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宇不承担事故责任。

庭辩焦点:未熄火是否要绕车一周?如何得出“未避让行人”结论?

2023年2月28日,在马边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中,马边县交警大队交警李某某、吕某作为证人出庭。

“车辆处于怠速状态准备驾车离开时,是否也需要下车绕场一周?”对于辩护人的提问,交警李某某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之《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第2部分:小型汽车驾驶,5.1.1机动车驾驶人行车前应逆时针绕行车辆检查,并符合“车底或附近无儿童等人员及障碍物”的要求。

对此,辩护人发问,车辆驶离前驾驶员是否需要趴在车底查看情况?李某某未予正面回答,但表示自己驾驶车辆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判断。公诉人认为,不管车辆是否静止状态,只要是启动的状态,驾驶员就应该下车对周围进行环绕观察。怠速状态也是行车状态,行车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是交通肇事应无争议。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某违反了“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规定,辩护人质疑称,经鉴定事发时当事人车速介于每小时10至12公里之间,是否属于“低速行驶”?对此,交警李某某表示,该鉴定结论不是其评价范围,若驾驶员看到车辆周围有行人时能及时刹车,该速度称为低速状态,关于低速行驶没有明确规定。公诉人认为,不管是否低速,驾车人都要尽到注意义务,如果注意到了当时的情形,那么本案就不会发生了。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得出“没有避让行人”的结论,辩护人追问:事发时孩子处于车辆哪个方向?不知道小孩在车的什么方向,如何得出“没有避让行人”的结论?法官表示,交警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这是应当认定的事实之一,对此是否已经认定?这个问题是本案的关键,应当回答。

李某某回应表示,根据对案发现场的分析,首先小朋友在案发时不可能在车底,因为车底没有任何挂钩装置,交警对车底也进行了勘验,小朋友不可能被钩挂、拖行;事故发生时,王某车辆前方有车辆停着,首先排除了在车底,也排除了从左侧进入车底的可能性;因为车辆左侧造成的事故伤害,小朋友受伤应当与地面撞击,经过尸检没有痕迹。根据小朋友的尸检报告,小朋友面部属于挫伤性,可以判断小朋友是从车辆车头的右前方进入车底,因此导致小朋友的头部在车辆左方,身体在车辆底部。因没有监控,只能根据现场勘查来还原推测小朋友的位置,无法准确判断出小朋友的具体位置。

公诉人亦表示,因为没有监控,不对事发时小孩的位置作揣测,但小孩不可能从后方进入车底。

司机被判交通肇事罪获刑1年,认为属“意外事件”已上诉

6月6日,马边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人表示,辩护人提到没有影像没有查清事实,但影像资料只是其中一种证据,其他证据能充分证实被告人没有充分避让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两次开庭双方都是为了追求真相,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称,善良的心应该建立在事实上,而不是伪善恶。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保险公司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847116元,支付被告人王某垫付费用10万元;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在主观方面根本不存在“过失”,在驾驶车辆前也已经尽到充分的观察注意义务,不应要求驾驶人在起步时都要“趴在”地上观察车底情况;从本案证据来看,两名交警并未搞清事发时小孩所处位置,也未考虑到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过错”,就直接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是错误的。该事故纯属“意外事件”,依法不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王某已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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