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陆国家第十六讲 拿破仑2:《拿破仑法典》的意义

欧陆国家第十六讲 拿破仑2:《拿破仑法典》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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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贯彻的自由和平等原则,适用于社会领域,是市民私人生活的规范。但它们并不包含政治权力层面的自由平等。

内容讲义 


课程文稿

你好!我是周林刚。欢迎来到《通往文明之路100讲》。


在上一讲我们聊了拿破仑大陆体系的失败对于主权国家体系的意义。同时我们也提到,拿破仑还做过一件对于现代主权国家来说很重要的事情。这件事情就是制定包括民法典在内的一系列近代法典,其中的民法典通常就被称为《拿破仑法典》。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这部法典。


法典的制定


拿破仑是1799年通过雾月政变成为三执政之一的,三个执政中,事实上只有他这个“第一执政”掌握实权。同年制定“共和八年宪法”,不但在事实上,而且在法律上赋予第一执政全权,可以连选连任;其他两位执政只有发言权。然后在1802年修改宪法,将第一执政改为终身执政。1804年,议会授予他世袭皇帝的称号,并经过了全民投票,拿破仑成了法兰西帝国的皇帝;同年教皇为拿破仑加冕。


这是拿破仑取得独裁权力的一个大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一边指挥打仗,一边治理国家,我们来看看他都制定了哪些基本法律:1804年通过了《民法典》;1806年通过了《民事诉讼法典》;1807年通过了《商业法典》;1808年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典》;1810年通过了《刑法典》。可以说,这五大法典构成了一个社会市民生活秩序的基本框架。不过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还是《民法典》。


拿破仑在第二次征服意大利之后就开始制定民法典。1800年,那时还是第一执政的拿破仑发布决定,成立了一个由四位大法学家组成的起草委员会。他的意图是要让这部法典成为法国及其占领地区的基本法律。经过四个月的工作,委员会形成了法典的草案。拿破仑将草案发给各个法院征求意见,并通过参政院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方意见来修改和完善草案。


与后来那些大权独揽的治国者相比,拿破仑确实有他的过人之处。例如德国的俾斯麦,作为帝国的首相,事实上手握实权,但俾斯麦对法学家们那种技术性的讨论完全无法理解。他甚至觉得,世界上怎么会有人耗费精力去讨论那么无聊的问题。拿破仑不同。他本人经常出席参政院讨论法典草案的委员会讨论。据统计,在一百多次会议中,拿破仑亲自主持了其中半数的会议。而且他的讨论能够让大法学家们大惊失色。这不仅因为他对各种立法材料细心阅读,而且他很早就具备了罗马法的知识。早年拿破仑曾经因为某个事情被关了禁闭。在禁闭期间,偶然在禁闭室发现了一本《罗马法大全》。这是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编纂的罗马法精华,是所有欧洲法学家们共同的知识财富。拿破仑不仅逐字逐句读完了它,而且因为他的记忆力惊人,在他主持民法典草案讨论期间,还能当着法学专家的面,随口加以征引。虽然他不是法学专家,但这种能力,确实引起了法学家们的敬佩。拿破仑对立法的直接干预对于成功地制定民法典,应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拿破仑的这次立法之前,革命后的法国已经经过了十年时间,始终走在制定法典的半路。至少起草过三部草案,全都被否决了。因为法典牵涉的事情之广泛、复杂,引起了各方面无休无止的争议,没有一个力量能够将争议平息下来。拿破仑不仅直接参与草案的修改讨论,对争议拍板定案。而且在草案完成提交正式立法程序的时候,他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甚至是用极其专断的方式起到这样的作用的。几个立法议院比如保民院、立法院起初都对草案极为不满,否决了草案。于是拿破仑大斧一挥,直接把由100名议院组成的保民院中,反对民法典草案的50人给清除了出去,只留下50个唯唯诺诺赞成草案的议员。而且拿破仑规定,从今往后,这个院的成员就只有50名。换句话说,为了让草案不遭反对,拿破仑干脆直接修改了宪法。然后草案再到立法院,这时这个本来就无权讨论、只能表决的机构,只好一条一条地默默通过了全部法条。18043月,在称帝之前,拿破仑签署了法案,民法典从此成为法国法律和法学的基础。



民法典与现代主权国家


对这部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法典,拿破仑在晚年说过一句很著名的话。他说:“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场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就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应该说,此言不虚。我们可以从当代的法学书籍中摘录一段概要的统计来说明这种影响:


“《拿破仑法典》最初传到了法国控制的地区,包括比利时、卢森堡、德国西部一些地区,意大利西北部、日内瓦和摩纳哥,以后又传到拿破仑征服的地区,包括意大利、荷兰、汉萨同盟地区和德国其他地区及瑞士。该《法典》现在仍在比利时、卢森堡和摩纳哥使用。在19世纪,许多欧洲与拉丁美洲国家自动采用了该《法典》,有的是简单翻译过去,有的是经过重大修改。”更多的细节这里就不说了。总结起来就是,《拿破仑法典》成了大陆法系的典范和模本,与英美法系分庭抗礼。当然,在大陆法系中,还有《德国民法典》这个范本。在德国从拿破仑统治下解放出来之后,发生过一次重大争论,就是德国人究竟是以《拿破仑法典》为蓝本制定自己的民法典,还是另起炉灶。直到1900年,德国人才终于制定出了自己的民法典。这都是后话了。


为什么《拿破仑法典》有这样大的影响力呢?原因不仅仅是拿破仑的武力把法典带到了它所覆盖的地区。还有这部法典本身的内在优点。它是一部反映了欧洲近代社会基本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规律的法典。为什么这么说呢?


第一,法典确立了绝对的个人所有权制度。它规定私人有权自由处分其所有的财产,并且明确说明这种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法典确立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它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可以说,这两条原则是整个现代社会私人生活的基础原则。它们在“社会”这个领域,贯彻了近代的自由和平等原则。这就是近代社会基本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规律”。


那么,这些特点与现代主权国家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不知道你有没有注意到,我在前面介绍民法典制定过程的时候,特别强调了拿破仑在程序上几乎随心所欲的专断权力,那这是不是和民法典强调的自由、平等原则矛盾呢?


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就关系到大陆秩序中绝对主义国家这个现象的本质特点。民法典中贯彻的自由和平等原则,适用于社会领域,是市民私人生活的规范。但它们并不包含政治权力层面的自由平等。因为在政治权力这个层面,一切大权是掌握在拿破仑手中的。他的权力本质上是独立的。比如,他的皇帝头衔虽然有全民投票的形式,但他又让教皇给他加冕,这就意味着人民的权力对于皇帝来说并不充分,只有加上宗教的部分才够。另外呢,既然皇帝是世袭的,那么即使最初是来自人民的,以后也与人民这个来源无关了。至于教皇的加冕,大家可能都知道加冕程序中的一个细节。拿破仑并不是由教皇给他戴上皇冠的,而是他自己直接从教皇手中拿过皇冠,然后自己戴上。这其实表示,皇帝资格是他拿破仑自己凭借自己的能力创造出来的。这种对于人民、对于宗教的独立地位,正是近代欧洲大陆上绝对主权的重要特征。


一方面是主权的绝对性,一方面是社会的自由与平等。我们可以发现,欧洲大陆上的绝对主权观念和制度,其实是一套组合结构。这套结构以国家与社会的区分为基本条件。绝对主权并不表示统治者的权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处处都横加干涉。相反,社会生活有自己的逻辑、自己的法律。主权的至高无上性体现在特殊情况中,一是在社会对自己内部的冲突无法解决之时,主权就是最后解决冲突的最终权威;另外就是在重大危机中,主权凭借自己超法律的权力克服危机,来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比如在拿破仑持续进行战争的情形下,法典意味着的那种自由的社会秩序,实际上就长久地受到政治权力的干扰和支配,因为战争需要持续而大量地汲取社会资源。这个时候,主权和私人生活的自由,就必定会冲突了。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法国人最后厌倦了战争对他们正常社会生活的侵扰,最终抛弃了他们的皇帝。


所以,我们绝对主权的观念和制度同后来的极权主义是两回事。绝对主权是一种稳定的现代国家体制,它有常规的结构支撑的,这个结构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区分。拿破仑用他的专断权力,用成文法的形式,把这个二分的结构确定下来,并成为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学习的榜样。在这个意义上,拿破仑制定法典这件事,足以使他位列大立法者的行列。


好了,关于拿破仑,我们就聊到这里了。下一讲开始,我将和你聊一聊德国和铁血宰相俾斯麦。


我们下一讲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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